2024年4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四)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2236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发文日期: 2024年04月30日 17:55: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30日 17:55:00 名  称: 2024年4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四)

发布日期:2024-04-30 17:55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潜农(渔业)罚〔2024〕9号郑*凯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郑*凯当事人2024年3月12日,在东干渠老新红星段水域使用电力方法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1日
2潜农(渔业)罚〔2024〕10号杨*平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杨*平当事人2024年3月12日,在老新镇马长岭村14组沟渠里使用电力方法捕鱼的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1日
3潜农(渔业)罚〔2024〕11号蔡*杰涉嫌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蔡*杰当事人2024年3月12日,在总干渠万福闸附近水域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1日
4潜农(渔业)罚〔2024〕12号魏*涛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魏*涛当事人2024年3月15日,在潜江市老新镇边河村4组附近沟渠边使用电力方法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1日
5潜农(渔业)罚〔2024〕13号成*平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成*平当事人2024年3月15日,在潜江市熊口农场八大垸分场六大队1小队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1日
6潜农(渔业)罚〔2024〕14号胡*华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胡*华当事人2024年3月19日,在潜江市杨市街道市种畜场5队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1日
7潜农(渔业)罚〔2024〕15号赵*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赵*当事人2024年3月20日,在潜江市东荆大堤月波村附近沟渠里使用电力方法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9日
8潜农(渔业)罚〔2024〕16号廖*文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廖*文当事人2024年3月20日,潜江市园林街道月波附近沟渠使用电力方法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10日
9潜农(渔业)罚〔2024〕17号欧阳*军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欧阳*军当事人2024年3月23日,潜江市杨市街道办事处十号湖村7组附近沟渠使用电力方法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10日
10潜农(渔业)罚〔2024〕18号李*勇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李*勇当事人2024年3月23日,在潜江市杨市街道办事处十号湖村7组附近沟渠使用电力方法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10日
11潜农(渔业)罚〔2024〕19号尚*海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尚*海当事人2024年3月30日,在潜江市周矶街道雷潭村2组附近水域使用电力方法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15日
12潜农(渔业)罚〔2024〕20号章*军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章*军当事人2024年3月31日,在潜江市周矶街道福康村2组附近水域使用电力方法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15日
13潜农(渔业)罚〔2024〕21号邓*兵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邓*兵当事人2024年3月31日,在潜江市泽口街道谢湾村6组附近水域使用电力方法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15日
14潜农(渔业)罚〔2024〕22号李*林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李*林当事人2024年3月30日,在潜江市浩口镇南湾河桥下水域使用电力方法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16日
15潜农(农药)罚〔2024〕2号潜江市乡地娃农资商行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案潜江市乡地娃农资商行当事人销售的“乡地娃”除草剂套装组合农药包装内无使用说明书,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外包装无农药标签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农药管理条例》序号22“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23日
16潜农(渔业)罚〔2024〕24号吴*东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吴*东当事人2024年4月15日,在潜江市总口管理区蛙之道养殖合作社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26日
17潜农(渔业)罚〔2024〕25号张*武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张*武当事人2024年4月7日,在潜江市渔洋镇新南村1组附近水域使用电力方法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26日
18潜农(渔业)罚〔2024〕26号谢*民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谢*民当事人2024年4月8日,在潜江市王场镇共和村6组附近水域使用电力方法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26日
19潜农(渔业)罚〔2024〕27号袁*谊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袁*谊当事人2024年4月7日,在潜江市浩口镇南湾河桥下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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