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潜农(渔业)罚〔2024〕28号 | 刘*孚继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刘*继 | 当事人2024年4月12日,在东荆河潜江市渔洋镇雷乐村一组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6日 | |
2 | 潜农(渔业)罚〔2024〕29号 | 闵*亮违规垂钓案 | 闵*亮 | 当事人2024年4月19日,在在汉江潜江段泽口水域违规垂钓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6日 | |
3 | 潜农(渔业)罚〔2024〕30号 | 李*友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李*友 | 当事人2024年4月12日,在潜江市渔洋镇七一村10组附近沟渠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6日 | |
4 | 潜农(渔业)罚〔2024〕31号 | 刘*良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刘*良 | 当事人2024年4月17日,在泽口开发区信心村1组附近沟渠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6日 | |
5 | 潜农(渔业)罚〔2024〕32号 | 赵*违规垂钓案 | 赵* | 当事人2024年4月3日,在汉江潜江段泽口沙场水域垂钓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6日 | |
6 | 潜农(渔业)罚〔2024〕33号 | 宋*林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 宋*林 | 当事人2024年4月9日,在杨市街道白窑村7组沟渠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11日 | |
7 | 潜农(渔业)罚〔2024〕34号 | 李*方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 李*方 | 当事人2024年4月9日,在竹根滩镇李垸村3组秧田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11日 | |
8 | 潜农(渔业)罚〔2024〕35号 | 李*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 李*生 | 当事人2024年4月9日,在杨市街道蔡湖村2组秧田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11日 | |
9 | 潜农(渔业)罚〔2024〕36号 | 郭*平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 郭*平 | 当事人2024年4月9日,在杨市街道白窑村9组沟渠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11日 | |
10 | 潜农(渔业)罚〔2024〕37号 | 王*喜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 王*喜 | 当事人2024年4月17日,在竹根滩镇潭口村4组公路旁U型槽中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13日 | |
11 | 潜农(渔业)罚〔2024〕38号 | 王*平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 王*平 | 当事人2024年4月17日,在泽口街道前明村6组水稻田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13日 | |
12 | 潜农(渔业)罚〔2024〕39号 | 彭*元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 彭*元 | 当事人2024年4月18日,在渔洋镇谭场村2组永丰闸口沟渠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13日 | |
13 | 潜农(渔业)罚〔2024〕40号 | 张*山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 张*山 | 当事人2024年4月18日,在泽口街道前明村6组秧田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13日 | |
14 | 潜农(渔业)罚〔2024〕41号 | 易*平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 易*平 | 当事人2024年4月18日,在泰丰街道解放村2组排水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13日 | |
15 | 潜农(渔业)罚〔2024〕42号 | 蔡*锋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 蔡*锋 | 当事人2024年4月18日,在熊口镇洪庄村2组鱼池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13日 | |
16 | 潜农(渔业)罚〔2024〕43号 | 朱*军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 朱*军 | 当事人2024年4月21日,在后湖农场东干渠后湖段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13日 | |
17 | 潜农(农机)罚〔2024〕1号 | 李*春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投入使用案 | 李*春 | 当事人2024年3月24日,在潜阳东路路段未取得拖拉机驾驶操作证件,驾驶没有注册登记的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和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序号240“拒不停止使用的,未造成农机事故的,并处200元以上1100元以下罚款”和序号242:“拒不改正的,未造成农机事故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11日 | |
18 | 潜农(肥料)罚〔2024〕1号 | 潜江市柳*学农资经营部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 潜江市柳*学农资经营部 | 当事人销售的黑魔粒腐植酸+有机质复合肥料,未标注肥料登记证号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 警告;罚款。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按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33序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8日 | |
19 | 潜农(渔业)罚〔2024〕44号 | 谢*军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谢*军 | 当事人2024年4月24日,在潜江市东荆河三桥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17日 | |
20 | 潜农(渔业)罚〔2024〕45号 | 姚*龙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姚*龙 | 当事人2024年4月25日,在潜江市徐丰渠周矶农场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17日 | |
21 | 潜农(动监)罚〔2024〕1号 | 余*锋未依法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案 | 余*锋 | 2024年3月8日,潜江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蛋鸡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养殖档案免疫记录未填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24日 | |
22 | 潜农(动监)罚〔2024〕2号 | 朱*军未依法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案 | 朱*军 | 2024年3月11日,潜江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蛋鸡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养殖档案免疫记录不健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24日 | |
23 | 潜农(动监)罚〔2024〕3号 | 颜*涛未依法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案 | 颜*涛 | 2024年3月11日,潜江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猪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养殖档案第8项饲料、药物饲料添加剂、兽药使用记录未填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24日 | |
24 | 潜农(动监)罚〔2024〕4号 | 邓*平未依法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案 | 邓*平 | 2024年3月11日,潜江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猪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养殖档案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未填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24日 | |
25 | 潜农(渔业)罚〔2024〕46号 | 李*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 李* | 当事人2024年4月23日,在在泰丰街道解放村田沟边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23日 | |
26 | 潜农(渔业)罚〔2024〕47号 | 尹*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 尹* | 当事人2024年4月24日,在竹根滩镇潜河村3组小麦田排水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23日 | |
27 | 潜农(渔业)罚〔2024〕48号 | 刘*云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 刘*云 | 当事人2024年4月25日,在杨市街道刁庙村6组小麦田排水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23日 | |
28 | 潜农(渔业)罚〔2024〕50号 | 王*阳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王*阳 | 当事人2024年3月14日,在田关河浩口段文岭水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28日 | |
29 | 潜农(渔业)罚〔2024〕51号 | 关*贤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关*贤 | 当事人2024年4月29日,在关山大桥西南50米沟渠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28日 | |
30 | 潜农(渔业)罚〔2024〕53号 | 张*友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张*友 | 当事人2024年4月3日,在汉江潜江段泽口沙场水域使用单片刺网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29日 | |
31 | 潜农(渔业)罚〔2024〕54号 | 何*功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何*功 | 当事人2024年5月5日,在杨市街道黄脑村2组后面沟渠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29日 | |
32 | 潜农(肥料)罚〔2024〕4号 | 王*华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 王*华 | 当事人销售的矿源黄腐植酸钾肥料产品未标注肥料登记证号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 警告;罚款。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按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33序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28日 | |
33 | 潜农(肥料)罚〔2024〕2号 | 潜江市信*农化经营部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 潜江市信*农化经营部 | 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阿道夫双苗(窝窝肥)微生物菌剂肥料产品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 警告;罚款。 | 依据《肥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按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序号34“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15日 | |
34 | 潜农(肥料)罚〔2024〕3号 | 潜江市郑*农资经营部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 潜江市郑*农资经营部 | 当事人销售的纯矿源黄腐酸钾肥料产品产品未标注肥料登记证号,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警告;罚款。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按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序号3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27日 | |
35 | 潜农(农药)罚〔2024〕3号 | 潜江市海*农资经营部经营劣农药案 | 潜江市海*农资经营部 | 当事人经营的“双氟.唑草酮”、“戊唑醇”农药已过质量保证期,其行为违反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农药管理条例》序号21“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16日 | |
36 | 潜农(农药)罚〔2024〕4号 | 徐*佐经营劣农药案 | 徐*佐 | 当事人经营的“高效氟吡甲禾灵”农药已过质量保证期,其行为违反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农药管理条例》序号21“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17日 | |
37 | 潜农(农药)罚〔2024〕5号 | 潜江市周矶农场中*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 潜江市周矶农场中*农资经营部 | 当事人经营的“霜霉威盐酸盐236元、氯氰.毒死蜱、二甲戊灵5、咯菌腈、乙羧.氟草醚、肟菌戊唑醇、哒螨灵”农药已超过质量保证期,其行为违反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农药管理条例》序号21“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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