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潜农(诊疗)罚〔2024〕1号 | 李*涉嫌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案 | 李* | 当事人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 罚款;其他。 |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61条:“初次违法的,并处3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1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24日 | |
2 | 潜农(诊疗)罚〔2024〕2号 | 仙桃市宠*佳宠物服务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涉嫌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案 | 仙桃市宠*佳宠物服务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 | 当事人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61条:“初次违法的,并处3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1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4月24日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