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潜农(渔业)罚〔2024〕55号 | 赵*波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 赵*波 | 当事人2024年5月10日,在老新镇安定村1组沟渠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蓄电池1个、逆变器1个、电击竿2根、塑料篓1个);2.没收渔获物鳝鱼2.00kg(已无害化处理);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5日 | |
2 | 潜农(渔业)罚〔2024〕57号 | 胡*银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胡*银 | 当事人2024年5月10日,在潜江市东荆河杨市联兴村7组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3.3kg;2.没收电鱼工具;3.罚款98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5日 | |
3 | 潜农(渔业)罚〔2024〕58号 | 关*章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关*章 | 当事人2024年5月12日,在竹根滩九村村6组沟渠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1套;2.渔获物(鳝鱼)0.35kg已掩埋于渔政码头附近;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5日 | |
4 | 潜农(渔业)罚〔2024〕59号 | 宋*平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宋*平 | 当事人2024年5月12日,在潜江竹根滩九村村6组沟渠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1套;2.渔获物(鳝鱼)0.5kg已掩埋于渔政码头附近;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5日 | |
5 | 潜农(种子)罚〔2024〕4号 | 潘*艳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水稻种子案 | 潘*艳 | 当事人销售的“粮王稻™”水稻种子,包装袋上未标注品种名称,判定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序号7“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98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11日 | |
6 | 潜农(渔业)罚〔2024〕23号 | 孙*春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孙*春 | 当事人2024年4月8日,在潜江市后湖管理区天新分场电排河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2.05kg;2.没收电鱼工具;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12日 | |
7 | 潜农(渔业)罚〔2024〕60号 | 彭*东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彭*东 | 当事人2024年5月15日,在潜江市东荆大堤深河村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0.8kg;2.没收电鱼工具;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12日 | |
8 | 潜农(渔业)罚〔2024〕61号 | 聂*祥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聂*祥 | 当事人2024年5月15日,在在潜江市东荆大堤深河村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1套;2.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12日 | |
9 | 潜农(种子)罚〔2024〕1号 | 潜江市兴*商行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水稻种子案 | 潜江市兴*商行 | 当事人销售的“优糯8号”高粱种子包装袋反面印制的质量标准其内容不清晰、不醒目、不易辨认,且字体小不易识读,其行为违反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 罚款;其他。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序号7“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300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11日 | |
10 | 潜农(种子)罚〔2024〕2号 | 许*峰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 | 许*峰 | 当事人在购、销时都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违反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 罚款;其他。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和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序号7处罚幅度“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之规定。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300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11日 | |
11 | 潜农(种子)罚〔2024〕3号 | 潜江市刘*涛农资经营部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水稻种子案 | 潜江市刘*涛农资经营部 | 当事人销售的水稻种子,包装袋正面顶上角用黑色字体标注品种名称:玉晶臻丝,正中间用红色字体标注品种名称:桂丰丝苗,经核查,该品种名称存在一品多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 罚款;其他。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序号7“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11日 | |
12 | 潜农(渔业)罚〔2024〕62号 | 方*新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案 | 方*新 | 当事人2024年4月23日,在汉江潜江市王场镇杨湖水域开始锚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罚款98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17日 | |
13 | 潜农(渔业)罚〔2024〕63号 | 肖*龙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案 | 肖*龙 | 当事人2024年4月23日,在汉江潜江市王场镇杨湖水域开始锚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渔具(黑色海竿1根,纺车轮1个,三本钩4个,鱼线1卷);2.罚款98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17日 | |
14 | 潜农(渔业)罚〔2024〕49号 | 涂*举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 涂*举 | 当事人2024年5月27日,在四湖总干渠白鹭湖段水域内使用电鱼方法用“三无”塑料船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三无”塑料船1艘;2.没收电鱼工具(蓄电池1个、逆变器1个、电击竿1根、鱼篓1个);3.没收渔获物鳝鱼、鲫鱼2.8kg(已无害化处理);4.罚款6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18日 | |
15 | 潜农(渔业)罚〔2024〕52号 | 潘*存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 潘*存 | 当事人2024年5月27日,在移民村沟渠使用背负式电鱼工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蓄电池1个、逆变器1个、电击竿2根、鱼篓1个);2.没收渔获物鲫鱼2.30kg(已无害化处理);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18日 | |
16 | 潜农(渔业)罚〔2024〕56号 | 刘*波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 刘*波 | 当事人2024年5月28日,在东荆河园林街道月波村5组段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蓄电池1个、逆变器1个、电击竿2根);2.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18日 | |
17 | 潜农(农机)罚〔2024〕2号 | 叶*波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投入使用案 | 叶*波 | 当事人2024年5月16日,在周矶管理区戴湖分场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行驶证件和牌照将拖拉机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其他。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和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序号240“拒不停止使用的,未造成农机事故的,并处200元以上1100元以下罚款”和序号242:“拒不改正的,未造成农机事故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200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19日 | |
18 | 潜农(饲料)罚〔2024〕1号 | 奥*安(湖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案 | 奥*安(湖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在网上销售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粪肠球菌酿酒酵母型复合乳酸菌菌种,没有在网上申报该产品批准文号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01项第一款“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1848元;2、罚款3267元;3、没收未销售的产品30袋。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19日 | |
19 | 潜农(动监)罚〔2024〕5号 | 宜昌罡*食品有限公司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宜昌罡*食品有限公司 | 当事人2024年4月5日运输121个猪头均未附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52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25倍以上0.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处违法所得0.25倍的罚款,即罚款23647.75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19日 | |
20 | 潜农(动监)罚〔2024〕6号 | 周*军运输畜禽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案 | 周*军 | 2024年4月11日,潜江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通过湖北省智慧兽医系统对全市畜禽运输车辆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当事人运输活禽时间超过了动物检疫证明规定的24小时,未上报官方兽医核销动物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之规定。 | 罚款200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19日 | |
21 | 潜农(动监)罚〔2024〕7号 | 熊*运输畜禽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案 | 熊* | 2024年4月11日,潜江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通过湖北省智慧兽医系统对全市畜禽运输车辆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当事人运输活禽时间超过了动物检疫证明规定的24小时,未上报官方兽医核销动物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且无正当理由的。”之规定。 | 罚款200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19日 | |
22 | 潜农(渔业)罚〔2024〕64号 | 彭*勇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彭*勇 | 当事人2024年5月23日,在竹根滩镇沙街村附近沟渠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1套;2.渔获物(鳝鱼)0.45kg已掩埋于渔政码头附近;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25日 | |
23 | 潜农(渔业)罚〔2024〕65号 | 万*红红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万*红 | 当事人2024年5月27日,在总干渠白鹭湖段田阳分场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捞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小蓄电池8个、大蓄电池2个、蓝色逆变器1台、黄色逆变器1台、汽油动力1台、电力动力1台、带电线的抄网1根(前端有网兜)、蓝色带电线铁针1个);2.罚款98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25日 | |
24 | 潜农(渔业)罚〔2024〕66号 | 李*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李* | 当事人2024年5月23日,在潜江市竹根滩镇沙街村附近沟渠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1套;2.渔获物(泥鳅、鳝鱼)1.25kg已掩埋于渔政码头附近;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25日 | |
25 | 潜农(渔业)罚〔2024〕67号 | 万*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万*红 | 当事人2024年5月27日,在泗湖总干渠潜江市白鹭湖田阳分场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2.罚款98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25日 | |
26 | 潜农(种子)罚〔2024〕5号 | 潜江市成*农资经营部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水稻种子案 | 潜江市成*农资经营部 | 当事人销售的“黄花粘”水稻种子,外包装未标注“种子生产经营信息、检测日期、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检疫证明编码”等基本信息与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其行为违反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四、五、六项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序号7处罚幅度“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10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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