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潜农(种子)罚〔2024〕6号 | 黄*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 | 黄*培 | 当事人在购、销时都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违反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 罚款;其他。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和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序号7处罚幅度“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之规定。 |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600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1日 | |
2 | 潜农(渔业)罚〔2024〕69号 | 董*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董*斌 | 当事人2024年6月7日,在潜江市高石碑兴隆村6组附近稻田里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0.8kg;2.没收电鱼工具;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2日 | |
3 | 潜农(种子)罚〔2024〕7号 | 潜江市姚*标农资经营部经营假水稻种子案 | 潜江市姚*标农资经营部 | 当事人经营的水稻种子内外包装无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2序列:“生产、经营假(农作物)种子,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白皮大包装水稻种子60Kg;2.罚款40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4日 | |
4 | 潜农(种子)罚〔2024〕8号 | 吴*彪当事人经营假种子案 | 吴*彪 | 当事人经营的水稻种子内、外包装上都没有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2序列:“生产、经营假(农作物)种子,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白皮大包装水稻种子135Kg;2.罚款40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9日 | |
5 | 潜农(渔业)罚〔2024〕68号 | 尹*波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 尹*波 | 当事人2024年6月18日,在熊口镇赵脑村八支渠水域用“三无”挑划子船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三无”挑划子船1副;2.没收电鱼工具(蓄电池2个、逆变器1个、电击竿1根、塑料筐1个);3.没收渔获物鲤鱼、鲫鱼4.45kg(已无害化处理);4.罚款98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9日 | |
6 | 潜农(渔业)罚〔2024〕70号 | 王*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 王* | 当事人2024年5月7日,在周矶街道黄场村兴隆河水域用“三无”塑料船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三无”塑料船1艘;2.没收电鱼工具(蓄电池4个、逆变器1个、电击竿1根、蓝色塑料箱1个、增氧机1台);3.没收渔获物鲤鱼、鳝鱼、黑鱼、鲫鱼28.40kg(已无害化处理);4.罚款20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9日 | |
7 | 潜农(农药)罚〔2024〕6号 | 潜江市王*炎农资经营部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 潜江市王*炎农资经营部 | 当事人经营“水胺硫磷”农药,“水胺硫磷”农药属于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20序列“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农药“水胺硫磷”1件(300ml/瓶×25瓶);2.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2日 | |
8 | 潜农(渔业)罚〔2024〕71号 | 漆雕**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 漆雕** | 当事人2024年6月18日,在熊口镇赵脑村八支渠水域用“三无”挑划子船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三无”挑划子船1副;2.没收电鱼工具(蓄电池1个、逆变器1个、电击竿1根、塑料筐1个);3.没收渔获物刁子、鲫鱼4.65kg(已无害化处理);4.罚款98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9日 | |
9 | 潜农(农药)罚〔2024〕7号 | 潜江市亿*农资销售中心经营假农药案 | 潜江市亿*农资销售中心 | 当事人经营的“KUNGFU”农药标签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20序列“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KUNGFU”假农药10件;2.罚款30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12日 | |
10 | 潜农(种子)罚〔2024〕10号 | 彭*华经营假种子案 | 彭*华 | 当事人经营的“荆楚优754”水稻种子,经检验发现是假种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2序列:“生产、经营假(农作物)种子,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1.没收假“荆楚优754”水稻种子238Kg;2.罚款8000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9日 | |
11 | 潜农(种子)罚〔2024〕11号 | 刘*锦经营假种子案 | 刘*锦 | 当事人“N两优6号”水稻种子,经检验发现是假种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2序列:“生产、经营假(农作物)种子,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1.没收假“N两优6号”水稻种子148Kg;2.罚款8000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10日 | |
12 | 潜农(饲料)罚〔2024〕2号 | 潜江市周*渔药水产经营部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 潜江市周*渔药水产经营部 | 当事人经营的河蟹膨化配合饲料8136,经检验发现该批饲料产品质量不合格,违反了《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第111条:“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已销售的2吨饲料违法所得6000元;2.罚款12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11日 | |
13 | 潜农(饲料)罚〔2024〕3号 | 潜江市农*水产经营部经营部涉嫌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添加剂案 | 潜江市农*水产经营部 | 当事人经营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激钙中钙”,经检验发现该批饲料产品质量不合格,违反了《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第111条:“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1272元;2.罚款3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12日 | |
14 | 潜农(饲料)罚〔2024〕4号 | 潜江市谢*农资经营部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添加剂案 | 潜江市谢*农资经营部 | 当事人经营的产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维生素E(dl-a-生育酚乙酸脂)(Ⅰ型)解毒高稳CE”,经检验发现该批饲料产品质量不合格,违反了《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第111条:“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已销售的196袋饲料添加剂违法所得5488元;2.罚款12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11日 | |
15 | 潜农(饲料)罚〔2024〕5号 | 尹*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 尹* | 当事人经营的龙虾膨化配合饲料3号,经检验发现该批饲料产品质量不合格,违反了《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第111条:“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2.罚款4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12日 | |
16 | 潜农(饲料)罚〔2024〕6号 | 潜江市万*动物诊所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 潜江市万*动物诊所 | 当事人经营的全犬种全期犬粮(注册商标“美至”),经检验发现该批饲料产品质量不合格,违反了《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第111条:“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1350元;2.罚款3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12日 | |
17 | 潜农(饲料)罚〔2024〕7号 | 潜江市狗*生宠物诊所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 潜江市狗*生宠物诊所 | 当事人经营的“全价鲜肉犬粮”(注册商标“半宅主义”),经检验发现该批饲料产品质量不合格,违反了《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第111条:“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2.罚款3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12日 | |
18 | 潜农(饲料)罚〔2024〕8号 | 陈*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添加剂案 | 陈* | 当事人经营的葡萄糖多维离子钙,经检验发现该批饲料产品质量不合格,违反了《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第111条:“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已销售的139kg葡萄糖多维离子钙的违法所得1390元;2.罚款3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11日 | |
19 | 潜农(饲料)罚〔2024〕9号 | 郑*城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添加剂案 | 郑*城 | 当事人经营的“枯草芽孢杆菌I型(枯草芽孢杆菌),经检验发现该批饲料产品质量不合格,违反了《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第111条:“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1280元;2.罚款3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12日 | |
20 | 潜农(饲料)罚〔2024〕10号 | 潜江市朱*坝水产养殖合作社经营无产品标签饲料案 | 潜江市朱*坝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 当事人私自打印的饲料产品标签附在海大集团螃蟹膨化配合饲料包装袋上的行为,嫌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07条:“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 1.没收经营的饲料1109包(共计22.18吨);2.处货值金额67649元3.8倍罚款,计257066.2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15日 | |
21 | 潜农(渔业)罚〔2024〕72号 | 陈*义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陈*义 | 当事人2024年6月20日,在潜江市竹根滩镇永林村永林河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4.8kg;2.没收电鱼工具;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22日 | |
22 | 潜农(渔业)罚〔2024〕73号 | 何*龙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何*龙 | 当事人2024年6月20日,在竹根滩九村村2组沟渠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1套;2.渔获物2.6kg;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22日 | |
23 | 潜农(渔业)罚〔2024〕74号 | 程*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程* | 当事人2024年6月22日,在汉江潜江段泽口沙场水域下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渔网1副;2.罚款98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22日 | |
24 | 潜农(农机)罚〔2024〕3号 | 蔡*泽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投入使用案 | 蔡*泽 | 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投入使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和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序号240“拒不停止使用的,未造成农机事故的,并处200元以上1100元以下罚款”和序号242:“拒不改正的,未造成农机事故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2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25日 | |
25 | 潜农(农机)罚〔2024〕4号 | 邵*荣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操作未按照规定检验的拖拉机、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案 | 邵*荣 | 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操作未按照规定检验的拖拉机、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和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及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之规定。 | 罚款2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25日 | |
26 | 潜农(农机)罚〔2024〕5号 | 罗*月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投入使用案 | 罗*月 | 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投入使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和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序号240“拒不停止使用的,未造成农机事故的,并处200元以上1100元以下罚款”和序号242:“拒不改正的,未造成农机事故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2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25日 | |
27 | 潜农(渔业)罚〔2024〕75号 | 郑*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郑* | 当事人2024年6月22日,在汉江潜江段泽口沙场水域使用无下纲刺网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蓝色渔网1副;2.渔获物2.55kg(鲤鱼);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26日 | |
28 | 潜农(渔业)罚〔2024〕76号 | 张*军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张*军 | 当事人2024年6月22日,在汉江潜江段泽口沙场水域使用渔网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渔网1副;2.渔获物0.9kg;3.罚款98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26日 | |
29 | 潜农(渔业)罚〔2024〕77号 | 胡*明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胡*明 | 当事人2024年6月25日,在潜江市广华街道五七史家湖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0.5kg;2.没收电鱼工具;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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