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潜农(肥料)罚〔2024〕5号 | 潜江市闲*农资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登记证肥料案 | 潜江市闲*农资销售有限公司 | 当事人经营“丰东(肥佬大)”有机肥登记证登记有效时间为2020-08,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申请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 | 罚款;警告。 | 依据《肥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按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33“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违法所得5000以上不足1万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1.对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肥料产品的行为给予警告;2.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即罚款102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8月8日 | |
2 | 潜农(渔业)罚〔2024〕78号 | 胡*云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案 | 胡*云 | 当事人2024年6月30日,在汉江天门段多宝红土村附近水域使用三重刺网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21.25千克;2.罚款10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8月7日 | |
3 | 潜农(渔业)罚〔2024〕79号 | 王*林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王*林 | 当事人2024年7月3日,在周矶街道联盟村6组附近沟渠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2.渔获物2.05kg;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8月7日 | |
4 | 潜农(渔业)罚〔2024〕80号 | 郑*贤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水产品案 | 郑*贤 | 当事人2024年7月13日,在两沙运河高石碑笃实村段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的规定之规定 | 1.没收渔具(渔网1副);2.没收渔获物144.35kg;3.罚款10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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