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潜农(农药)罚〔2024〕8号 | 潜江市马*波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 潜江市马*波农资经营部 | 2024年07月23日在潜江市运粮湖管理区进行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摆放阿维.虫螨腈6袋、乙羧氟草醚46袋、草铵膦30瓶、甲嘧磺隆14袋、乙酰甲胺磷37袋的五种农药均超过质量保证期,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21序列“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劣质农药阿维.虫螨腈6袋、乙羧氟草醚46袋、草铵膦30瓶、甲嘧磺隆14袋、乙酰甲胺磷37袋;2.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9月10日 | |
2 | 潜农(渔业)罚〔2024〕81号 | 李*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李*强 | 当事人2024年7月3日,在潜江市后湖农场流塘分场兴旺路南边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1.6kg;2.没收电鱼工具及渔网;3.罚款98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9月12日 | |
3 | 潜农(渔业)罚〔2024〕82号 | 黎*银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黎*银 | 当事人2024年8月5日,在总干渠老新镇三合村水域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驾驶未经检验的船舶使用拖曳齿耙耙刺捕捞螺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之规定 | 1.没收塑料船1艘、拖曳齿耙耙刺1个、汽油机1台;2.没收渔获物(螺蛳)102.55kg(称重后现场放生);3.罚款98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9月12日 | |
4 | 潜农(渔业)罚〔2024〕83号 | 高*学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高*学 | 当事人2024年8月7日,在潜江市后湖农场流塘分场兴旺路南边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4.45kg;2.没收电鱼工具及渔网;3.罚款98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9月18日 | |
5 | 潜农(渔业)罚〔2024〕84号 | 肖平、黄*兵、黄*桂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肖* | 当事人2024年8月15日,在东荆河潜江市杨市联垸村段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303.65kg;2.没收违法所得2340元;3.罚款5万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9月18日 | |
6 | 潜农(渔业)罚〔2024〕85号 | 代*元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代*元 | 当事人2024年8月16日,在潜江市田关河关庙渡口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蓝色塑料船1艘、锂电池2台、黄色逆变器1台、带电线的竹竿1根);2.收渔获物3.15kg;3.罚款98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9月18日 | |
7 | 潜农(农药)罚〔2024〕9号 | 胜*生命科技(潜江)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 胜*生命科技(潜江)有限公司 | 当事人当事人办公室存放三桶S-烯虫酯原药,S-烯虫酯原药包装无中文标签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之规定;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农药管理条例》序号18“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标签不合格S-烯虫酯原药3桶(60公斤);2.处货值金额3.5倍罚款,即罚款16002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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