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潜农(渔业)罚〔2024〕86号 | 陈*违规垂钓案 | 陈* | 当事人2024年8月30日,在汉江潜江段王场戴河水域使用多钩违规垂钓的违法,违反了《长江水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长江水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 | 罚款98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14日 | |
2 | 潜农(渔业)罚〔2024〕87号 | 李*元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李*元 | 当事人2024年9月15日,在在东荆河潜江段卢浮大桥下使用电力方法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1套(蓝色锂电池1台、黄色逆变器 1台、两根带线电线的塑料杆2根);2.没收渔获物(黑鱼、刁子鱼、鲫鱼和鲤鱼)4.40kg;3. 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23日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