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潜农(饲料)罚〔2024〕11号 | 潜江市圆*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对外提供自行配制饲料案 | 潜江市圆*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 当事人对外提供自行配制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14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幅度第三款规定,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175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9月25日 | |
2 | 潜农(饲料)罚〔2024〕12号 | 潜江市李*知兽药房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 潜江市李*知兽药房 | 当事人经营的心连心小龙虾膨化配合饲料,经检验发现该批饲料产品质量不合格,违反了《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第111条:“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2.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9月26日 | |
3 | 潜农(饲料)罚〔2024〕13号 | 潜江市力*小龙虾养殖专业合作社对外提供自行配制饲料案 | 潜江市力*小龙虾养殖专业合作社 | 当事人对外提供自行配制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14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幅度第三款规定,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18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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