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补录)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4635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发文日期: 2024年09月30日 17:3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30日 10:20:00 名  称: 2024年9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补录)

发布日期:2024-09-30 10:20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处罚依据处罚内容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潜农(饲料)罚〔2024〕11号潜江市圆*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对外提供自行配制饲料案潜江市圆*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当事人对外提供自行配制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罚款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14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幅度第三款规定,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罚款:17500元。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9月25日
2潜农(饲料)罚〔2024〕12号潜江市李*知兽药房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潜江市李*知兽药房当事人经营的心连心小龙虾膨化配合饲料,经检验发现该批饲料产品质量不合格,违反了《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第111条:“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2.罚款5000元。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9月26日
3潜农(饲料)罚〔2024〕13号潜江市力*小龙虾养殖专业合作社对外提供自行配制饲料案潜江市力*小龙虾养殖专业合作社当事人对外提供自行配制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罚款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14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幅度第三款规定,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罚款:18000元。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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