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潜农(动监)罚〔2024〕8号 | 刘*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刘* | 当事人2024年11月7日运输3笼活禽均未附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52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25倍以上0.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4928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2日 | |
2 | 潜农(饲料)罚〔2024〕14号 | 潜江利*水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案 | 潜江利*水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当事人对外提供自行配制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14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幅度第三款规定,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18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2日 | |
3 | 潜农(饲料)罚〔2024〕15号 | 潜江市兴*水产经营部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案 | 潜江市兴*水产经营部 | 当事人对外提供自行配制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14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幅度第三款规定,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18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3日 | |
4 | 潜农(饲料)罚〔2024〕16号 | 李*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案 | 李*超 | 当事人对外提供自行配制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14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幅度第三款规定,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9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4日 | |
5 | 潜农(饲料)罚〔2024〕17号 | 潜江市董*号小龙虾养殖专业合作社对外提供自行配制饲料案 | 潜江市董*号小龙虾养殖专业合作社 | 当事人对外提供自行配制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14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幅度第三款规定,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18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2日 | |
6 | 潜农(饲料)罚〔2024〕18号 | 汤*对外提供自行配制饲料案 | 汤* | 当事人对外提供自行配制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14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幅度第三款规定,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7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2日 | |
7 | 潜农(饲料)罚〔2024〕19号 | 潜江市魏*农资水产经营部对外提供自行配制饲料案 | 潜江市魏*农资水产经营部 | 当事人对外提供自行配制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14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幅度第三款规定,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18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2日 | |
8 | 潜农(渔业)罚〔2024〕90号 | 柴*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柴* | 2024年10月25日,当事人在东干渠熊口段血防站水域使用电力方法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2.没收渔获物(鳊鱼、鲤鱼)3.95kg;3.罚款98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4日 | |
9 | 潜农(渔业)罚〔2024〕91号 | 周*朋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周*朋 | 2024年10月27日,当事人在潜江市积玉口镇花停村4组附近一沟渠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2.没收渔获物1.25kg;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4日 | |
10 | 潜农(渔业)罚〔2024〕92号 | 王邹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王* | 2024年11月7日,当事人在潜江市总口管理区六分场八队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2.没收渔获物2.9kg;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4日 | |
11 | 潜农(渔业)罚〔2024〕93号 | 王*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 王* | 2024年11月15日,当事人用“三无”塑料船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没收船舶和违法所得”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序号139“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序号162“无船舶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没收船舶和违法所得。”之规定。 | 1.没收“三无”塑料船1艘;2.没收蓄电池1个、逆变器1个、电击竿2根、鱼篓1个;3.没收渔获物鲤鱼4kg(已无害化处理);4.罚款6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10日 | |
12 | 潜农(渔业)罚〔2024〕94号 | 杨*新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案 | 杨*新 | 2024年11月14日,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在东干渠沱口村水域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序号139“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蓄电池1个、逆变器1个、电击竿2根、塑料桶1个;2.没收渔获物鲫鱼、刁子3kg(已无害化处理);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10日 | |
13 | 潜农(渔业)罚〔2024〕95号 | 刘*宇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刘*宇 | 2024年10月21日,当事人在汉江潜江段杨湖水域使用无下纲刺网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渔具;2.没收渔获物11.85kg;3.罚款1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12日 | |
14 | 潜农(渔业)罚〔2024〕96号 | 肖*云涉嫌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肖*云 | 2024年10月13日,当事人在潜江市田关河后湖段水域涉嫌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之规定。 | 1.没收铁质吸螺船1艘;2.收螺蛳392.50kg;3.没收吸螺设备1套;4.罚款20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12日 | |
15 | 潜农(渔业)罚〔2024〕97号 | 徐*伟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徐*伟 | 2024年11月12日,当事人在总干渠老新镇三台村8组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2.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12日 | |
16 | 潜农(渔业)罚〔2024〕98号 | 刘*飞涉嫌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刘*飞 | 2024年10月31日,在总干渠浩口段丫角至西湾村水域涉嫌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之规定。 | 1.没收铁质船1艘(柴油发动机2台、拖曳耙刺1个、塑料吸管1个、铁筛子1个); 2.没收渔获物(螺蛳)465.7kg;3.罚款30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12日 | |
17 | 潜农(渔业)罚〔2024〕99号 | 代*祥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水产品案 | 代*祥 | 2024年11月10日,当事人在东荆河源头水域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之规定。 | 1.没收渔具(渔网3副);2.没收渔获物2kg;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12日 | |
18 | 潜农(渔业)罚〔2024〕100号 | 杨*新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杨*新 | 2024年11月19日,在潜江市老新镇电排河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2.没收渔获物3.5kg;3.罚款98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12日 | |
19 | 潜农(渔业)罚〔2024〕101号 | 熊*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熊* | 2024年11月21日,在潜江市城南河渔洋镇拖船埠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2.没收渔获物3.9kg;3.罚款98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12日 | |
20 | 潜农(动监)罚〔2024〕9号 | 刘*华经营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刘*华 | 当事人2024年9月19日运输的21头生猪均未附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52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25倍以上0.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945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12日 | |
21 | 潜农(诊疗)罚〔2024〕3号 | 潜江市欣*宠物诊所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 潜江市欣*宠物诊所 | 当事人使用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兽药管理条例>》序号81“初次违法的,处1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灭菌注射用水(5ml)21支、复方氯化钠注射液(500ml)14瓶、葡萄糖注射液(100ml)9瓶;2.罚款11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20日 | |
22 | 潜农(诊疗)罚〔2024〕4号 | 潜江市小*伴宠物诊所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 潜江市小*伴宠物诊所 | 当事人使用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兽药管理条例>》序号81“初次违法的,处1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乳酸钠林格注射液(500ml)5瓶、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100ml)1瓶、氯化钠注射液(100ml)3瓶;2.罚款11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20日 | |
23 | 潜农(渔业)罚〔2024〕102号 | 樊*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樊* | 2024年12月11月24日,当事人在东荆河周矶段雷塘水域使用电力方法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2.没收渔获物(鲤鱼、翘嘴和刁子鱼)2.4kg;3.罚款98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20日 | |
24 | 潜农(渔业)罚〔2024〕103号 | 王*才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王*才 | 2024年12月14日,当事人在潜江市积玉口镇花停村4组附近一沟渠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2.没收渔获物3kg;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31日 | |
25 | 潜农(渔业)罚〔2024〕104号 | 杨*平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杨*平 | 2024年12月16日,当事人在潜江市周矶园林街道赵台村3组沿堤水域使用电力方法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背负式电鱼工具1套;2.没收渔获物0.65kg;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31日 | |
26 | 潜农(渔业)罚〔2024〕105号 | 杨*波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杨*波 | 2024年12月12日,当事人在西荆河浩口段水域使用电力方法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2.没收渔获物4.35kg;3.罚款98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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