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潜农(渔业)罚〔2025〕1号 | 胡*志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胡*志 | 2024年12月9日,当事人在汉江潜江段兴隆大坝闸口上游水域使用网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12.45kg;2.没收渔具(充气式橡皮艇1艘、电力推进器1台、锂电池1台、渔网1副);3.罚款10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2月14日 | |
2 | 潜农(渔业)罚〔2025〕2号 | 张*山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张*山 | 2024年11月29日,当事人在总干渠运粮湖段大桥水域使用电力方法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汽油推进器1台、逆变器1台、红色蓄电池1台、电拖网1个);2.没收渔获物9kg;3.罚款1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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