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1128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发文日期: 2025年04月07日 17:25:1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07日 17:25:10 名  称: 2025年3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发布日期:2025-04-07 17:25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处罚依据处罚内容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潜农(渔业)罚〔2025〕3号徐*禄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徐*禄2025年1月20日,当事人在总干渠白鹭湖段关山大桥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1.没收渔获物4.5公斤;2.罚款8000元;3.没收电鱼工具(锂电池4台、逆变器1台、电力推进器1台)。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3月5日
2潜农(渔业)罚〔2025〕4号张*安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张*安2025年2月20日,当事人在汉江潜江段王场河堤水域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1.没收渔获物(刁子鱼)0.45公斤;2.没收渔具(渔网2副,绳索1副);3.罚款7000元。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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