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潜农(渔业)罚〔2025〕5号 | 刘*生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刘*生 | 2025年2月25日,当事人在总干渠白鹭湖段大桥水域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螺蛳)25.45kg 2.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8日 | |
2 | 潜农(渔业)罚〔2025〕6号 | 饶*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饶* | 2025年3月13日,当事人在潜江市后湖管理区果园村3组电排河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3.15kg;2.罚款5000元;3.没收电鱼工具(红色锂电池1台、黄色逆变器1台、带电线的竹竿2根)。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14日 | |
3 | 潜农(渔业)罚〔2025〕7号 | 谢*新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谢*新 | 2025年3月11日,当事人谢守新在潜江市广华街道广王路史家湖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鳝鱼)0.5kg;2.没收电鱼工具(锂电池1台、逆变器1台、带电线的塑料竿2根);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14日 | |
4 | 潜农(渔业)罚〔2025〕8号 | 周*军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 | 周*军 | 2025年4月14日,当事人在高石碑镇来麟村9组沟渠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序号139“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蓄电池1个、逆变器1个、电击竿2根、鱼篓1个;2.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30日 | |
5 | 潜农(渔业)罚〔2025〕11号 | 刘*发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刘*发 | 2025年3月24日,当事人在在汉江潜江段高石碑宝丰闸水域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鲫鱼)2.45kg,(黑鱼)1.05kg,(鲢鱼)0.25kg;2.罚款28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28日 | |
6 | 潜农(渔业)罚〔2025〕12号 | 王*奇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 | 王*奇 | 2025年3月24日,当事人在在汉江潜江段高石碑宝丰闸水域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鲤鱼1.55kg、刁子鱼0.25kg); 2.罚款28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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