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潜农(渔业)罚〔2025〕21号 | 彭*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彭* | 2025年6月4日,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在广华五七沟渠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序号139“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蓄电池1个、逆变器1个、电击竿2根、鱼篓1个;2.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6月25日 | |
2 | 潜农(渔业)罚〔2025〕22号 | 李*伟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李*伟 | 2025年6月4日,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在广华五七农贸市场沟渠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序号139“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蓄电池1个、逆变器1个、电击竿2根、鱼篓1个;2.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6月25日 | |
3 | 潜农(饲料)罚〔2025〕2号 | 胡*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添加剂案 | 胡*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河蟹膨化配合饲料9636”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第111条:“货值金额不足5000的,并处2000元以上1.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已销售的49袋河蟹膨化配合饲料9636的违法所得3920元;2.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6月27日 | |
4 | 潜农(饲料)罚〔2025〕3号 | 单*霞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添加剂案 | 单*霞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酶解芽孢杆菌”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第111条:“货值金额不足5000的,并处2000元以上1.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1470元;2.罚款3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6月27日 | |
5 | 潜农(饲料)罚〔2025〕4号 | 郑*城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添加剂案 | 郑*城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枯草芽孢杆菌I型枯草芽孢杆菌”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第111条:“货值金额不足5000的,并处2000元以上1.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2485元;2.罚款35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6月27日 | |
6 | 潜农(饲料)罚〔2025〕5号 | 刘*洲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添加剂案 | 刘*洲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添加剂“利渔乐混合型饲料添加剂L-抗坏血酸(维生素C)高稳维C”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第111条:“货值金额不足5000的,并处2000元以上1.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970元;2.罚款21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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