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潜农(农药)罚〔2025〕3号 | 潜江中*有害生物防控有限公司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案 | 潜江中*有害生物防控有限公司 | 当事人在农药使用中未按要求建立农药使用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26序列“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3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1日 | |
2 | 潜农(渔业)罚〔2025〕23号 | 李*荣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李*荣 | 2025年6月12日,当事人在老新镇直路河村8组沟渠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9条:“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蓄电池一体机1个、电击竿2根、鱼篓1个;2.没收渔获物(鲫鱼)0.15kg(已无害化处理);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4日 | |
3 | 潜农(渔业)罚〔2025〕24号 | 汪*国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汪*国 | 2025年6月17日,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在老新镇直路河村3组沟渠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9条:“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蓄电池1个、逆变器1个、电击竿2根、鱼篓1个;2.没收渔获物(鲫鱼)0.25kg(已无害化处理);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8日 | |
4 | 潜农(肥料)罚〔2025〕1号 | 潜江市冯*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案 | 潜江市冯*种植专业合作社 | 当事人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 罚款;警告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3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1.对销售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为给予警告;2.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即罚款558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7日 | |
5 | 潜农(肥料)罚〔2025〕2号 | 潜江市博*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案 | 潜江市博*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 | 当事人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 罚款;警告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3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1.对销售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为给予警告;2.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即罚款1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7日 | |
6 | 潜农(渔业)罚〔2025〕25号 | 彭*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彭* | 2025年5月26日,当事人在潜江市广华街道广王路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金色锂电池1台,金色逆变器1台、带电线的玻璃杆2根);2.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17日 | |
7 | 潜农(渔业)罚〔2025〕26号 | 王*波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王*波 | 2025年5月26日,当事人在潜江市广华街道广王路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蓝色锂电池1台、黄色逆变器1台、带电线的塑料竿2根);2.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17日 | |
8 | 潜农(渔业)罚〔2025〕27号 | 肖*军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肖*军 | 2025年5月26日,当事人在潜江市广华街道广王路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蓄电瓶1台,逆变器1台,带电线的塑料杆2根、黄色塑料壶1个);2.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17日 | |
9 | 潜农(渔业)罚〔2025〕28号 | 余*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余*斌 | 2025年5月27日,当事人在潜江市五七四路小区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锂电池1台、逆变器1台、带电线的竹竿2根);2.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17日 | |
10 | 潜农(渔业)罚〔2025〕29号 | 何*虎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何*虎 | 2025年5月28日,当事人在潜江市广华街道广王路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鳝鱼0.2kg);2.没收电鱼工具(蓝色锂电池1台、红色逆变器1台、带电线的塑料竿2根);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17日 | |
11 | 潜农(渔业)罚〔2025〕30号 | 张*军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张*军 | 2025年5月28日,当事人在潜江市广华街道广王路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蓝色锂电池1台,红色逆变器1台,带电线的塑料杆2根,鱼篓1个);2.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17日 | |
12 | 潜农(渔业)罚〔2025〕31号 | 陈*民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陈*民 | 2025年5月28日,当事人在潜江市广华街道广王路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锂电池一体机1台,带电线的塑料杆2根,鱼篓1个);2.没收渔获物(鲫鱼0.15kg);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17日 | |
13 | 潜农(渔业)罚〔2025〕32号 | 刘*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刘* | 2025年5月29日,当事人在江汉油田五七五二站小河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2根黑色带电线的塑料、1台蓝色冰航牌锂电池、1台红色美格牌逆变器);2.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17日 | |
14 | 潜农(渔业)罚〔2025〕33号 | 董*城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董*城 | 2025年6月3日,当事人在园林街道月波村小河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枣红色锂电池1台、黄色浮力王逆变器1台、黄色带电线的塑料竿2根);2.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17日 | |
15 | 潜农(渔业)罚〔2025〕34号 | 田*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田* | 2025年6月5日,当事人在潜江市积玉口镇花园村2组附近稻田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蓝色全能王新能源锂电池1台、紫色逆变器1台、带电线的塑料竿2根);2.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17日 | |
16 | 潜农(渔业)罚〔2025〕35号 | 于*明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于*明 | 2025年5月24日,当事人在龙湾镇冻青垸村三组附近小河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收电鱼工具(米色塑料杆2根、新日动力牌蓄电池 1台、红色逆变器1台);2.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17日 | |
17 | 潜农(渔业)罚〔2025〕36号 | 何*心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何*心 | 2025年6月8日,当事人在王场镇蚌湖林场稻田沟渠附近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2根蓝色带电线的塑料竿、劲远牌蓄电池1台、红色银月300逆变器1台);2.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18日 | |
18 | 潜农(种子)罚〔2025〕5号 | 潜江市邵*华农资经营部经营假种子案 | 潜江市邵*华农资经营部 | 当事人经营的“培两优986”水稻种子,经检验,该样品与对照样品(培两优986)差异位点数为35,判定该批次水稻种子为假种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序号“生产、经营假(农作物)种子,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假“培两优986”水稻种子58Kg(抽检用2Kg除外);2.罚款7000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18日 | |
19 | 潜农(种子)罚〔2025〕6号 | 张*新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 | 张*新 |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序号7处罚幅度“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9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21日 | |
20 | 潜农(渔业)罚〔2025〕37号 | 胡*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胡* | 2025年6月25日,当事人在汉江潜江段红旗码头附近水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渔具(黑色轮胎1只,渔网2副);2.罚款8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28日 | |
21 | 潜农(渔业)罚〔2025〕38号 | 刘*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刘* | 2025年6月26日,在高石碑兴隆河窑岭闸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红色智能双频逆变器1台、真优牌蓄电池1台、绿色带电线塑料竿2根);2.没收渔获物(鳊鱼)0.25kg;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28日 | |
22 | 潜农(渔业)罚〔2025〕39号 | 杨*兵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杨*兵 | 2025年6月26日,在高石碑镇钟市村6组沟渠附近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电鱼工具(红色塑料美格牌逆变器1台、黑色新动力锂电池1台、米黄色塑料竿2根);2.没收渔获物(鳝鱼)0.15kg;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28日 | |
23 | 潜农(兽药)罚〔2025〕1号 | 湖北益*源生态技术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湖北益*源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 当事人没有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于2025年5月23日向荆门市养殖户销售兽药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74条“货值金额不足3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2.罚款304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29日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