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3215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发文日期: 2025年09月25日 09:55: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25日 09:55:00 名  称: 2025年9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发布日期:2025-09-25 09:55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处罚依据处罚内容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潜农(渔业)罚〔2025〕40号彭*荣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彭*荣2025年7月20日,当事人在汉江潜江段泽口近水域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1.没收渔获物(鳊鱼)0.7kg;2.没收渔具(白色渔网1副);3.罚款8000元。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3日
2潜农(渔业)罚〔2025〕41号朱*阳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朱*阳 2025年8月7日,当事人在城东河总口段雷台分场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1.没收电鱼工具(黑色逆变器1台、黑色蓄电池1台);2.没收渔获物(鲤鱼)1.2kg;3.罚款8000元。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3日
3潜农(渔业)罚〔2025〕42号高*涛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高*涛2025年8月25日,当事人用“三无”塑料船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没收船舶和违法所得”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序号139“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序号162“无船舶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没收船舶和违法所得”之规定。1.没收“三无”塑料船1艘;2.没收蓄电池1个、逆变器1个、电击竿2根、塑料箱1个;3.没收渔获物(刁子)0.25kg(已无害化处理);4.罚款8000元。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15日
4潜农(兽药)罚〔2025〕2号潜江佩*纳琪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潜江佩*纳琪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兽药管理条例>》序号74“货值金额不足3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1.没收“芬苯达唑片”兽药(0.1g/片×8片/盒)35盒;2.没收违法所得235元;3.处这批兽药货值金额3倍罚款5640元。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15日
5潜农(农药)罚〔2025〕10号潜江市百*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潜江市百*农资经营部当事人经营的“蚜螨蝽甲净”阿维.高氯农药标签标注假冒农药登记证号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农药管理条列》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农药管理条例》序号20“经营假农药,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195元;2.没收“蚜螨蝽甲净”阿维.高氯农药假农药17盒(5瓶/盒20mI×5瓶);3.处7000元罚款。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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