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潜农(农机)罚〔2025〕1号 | 康*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案 | 康* | 当事人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和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序号240“拒不停止使用的,未造成农机事故的,并处200元以上1100元以下罚款”和序号242“拒不改正的,未造成农机事故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对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的行为处罚款300元;2.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的行为处罚款11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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