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二)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潜农(肥料)罚〔2025〕3号 | 湖北富*地金润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的肥料产品案 | 湖北富*地金润肥业有限公司 | 当事人生产、销售施特加“硫锌氮”肥料,未进行登记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 | 警告;罚款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3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1.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给予警告;2.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即罚款612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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