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潜农(渔业)罚〔2025〕43号 | 陈*林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陈*林 | 2025年9月19日,当事人在高石碑镇永长渠闸口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和《湖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145“初次违法或情节较轻的,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1.没收渔网1副;2.罚款2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15日 | |
2 | 潜农(渔业)罚〔2025〕44号 | 董*明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董*明 | 2025年8月25日,当事人在汉江潜江段沙场近水域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序号139“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黄尾鲴)1.05kg; 2.没收渔具(白色渔网1副);3.罚款8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16日 | |
3 | 潜农(渔业)罚〔2025〕45号 | 汪*倩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汪*倩 | 2025年7月29日,当事人在汉江潜江段竹根滩镇黑流渡水域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序号139“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渔具(渔网1副);2.罚款8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16日 | |
4 | 潜农(渔业)罚〔2025〕46号 | 张*华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 张*华 | 2025年8月10日,当事人在汉江潜江段泽口沙场水域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序号139“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渔具(渔网1副);2.没收渔获物(刁子鱼0.6kg);3.罚款8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16日 | |
5 | 潜农(渔业)罚〔2025〕47号 | 周*违反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周* | 2025年8月18日,当事人在总干渠三湖段水域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以及《湖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145“初次违法或情节较轻的,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1.没收渔具(拖网1副);2.没收渔获物(螺蛳49.5kg);3.罚款8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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