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潜农(农产品)罚〔2025〕1号 | 杨*姣生产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杨*姣 | 当事人生产经营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77序号“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对农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5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22日 | |
| 2 | 潜农(饲料)罚〔2025〕7号 | 黄*丽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案 | 黄*丽 | 当事人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为,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14条“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6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23日 | |
| 3 | 潜农(种子)罚〔2025〕7号 | 潜江市丰*商行经营、推广虽经外省审定但适宜种植区域不含本省的小麦种子案 | 潜江市丰*商行 | 当事人经营、推广虽经外省审定但适宜种植区域不含本省的“漯麦54”小麦品种,货值金额375元,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依据《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罚款10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24日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