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潜农(渔业)罚〔2025〕51号 | 周*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周* | 2025年10月9日,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在东荆河熊口镇李场段水域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序号139“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蓄电池一体机1个、电击竿2根;2.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30日 | |
| 2 | 潜农(渔业)罚〔2025〕52号 | 张*峰、徐*波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张*峰 | 2025年7月20日,当事人在汉江潜江段王拐水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139“情节严重、两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上不足50公斤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鲢鳙、鳊鱼)9.75kg;2.没收渔具(蓝色渔网1副);3.对张庆峰、徐海波各罚款9000元。罚款共计18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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