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潜农(种子)罚〔2025〕4号 | 潜江市潜*种子商行经营假种子案 | 潜江市潜*种子商行 | 当事人经营的“Y两优808”水稻种子经检验为假种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序号“生产、经营假(农作物)种子,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假“Y两优808”水稻种子88Kg(抽检用2Kg除外);2.罚款8000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10日 | |
| 2 | 潜农(农药)罚〔2025〕4号 | 潜江市竹根滩供销合作社*财门市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经营假农药案 | 潜江市竹根滩供销合作社*财门市部 |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农药管理条列》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农药管理条例》序号20“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没收95%草甘膦假农药75组(套);3.处6000元罚款。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15日 | |
| 3 | 潜农(农药)罚〔2025〕5号 | 潜江市竹根滩镇刘*权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 潜江市竹根滩镇刘*权农资经营部 | 当事人经营春雷.喹啉铜、杀螺胺乙醇胺盐、唑醚.戊唑醇、阿维螺螨酯和咪鲜胺均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农药管理条例》第21序列“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劣质春雷.喹啉铜12瓶、杀螺胺乙醇胺盐49袋、唑醚.戊唑醇7瓶、阿维螺螨酯105袋、咪鲜胺数量41瓶。2.罚款3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15日 | |
| 4 | 潜农(渔业)罚〔2025〕20号 | 张伟*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张伟* | 2025年3月24日,当事人在汉江潜江段高石碑宝丰闸水域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鲫鱼、翘嘴鲌0.6kg);2.没收电鱼工具(逆变器1台、新能源锂电池1台、带电线的竹杆2根和鱼篓1个);3.罚款28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28日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