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潜农(农药)罚〔2025〕9号 | 湖北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经营假农药案 | 湖北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农药管理条列》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农药管理条例》序号20“经营假农药,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艾草驱蚊假农药89罐 ;2.没收违法所得31.90元;3.处5000元罚款。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8月18日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