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潜农(渔业)罚〔2025〕53号 | 邓*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山 | 邓*山 | 2025年10月24日,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在后湖农场张家窑分场附近沟渠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序号139“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12伏蓄电池1个、黄色逆变器1个、绿色电击竿2根、红色塑料盆1个;2.没收渔获物(鲫鱼)0.2kg(已无害化处理);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11月14日 | |
| 2 | 潜农(农药)罚〔2025〕12号 | 潜江市郑*农资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潜江市郑*农资经营部 |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农药管理条例》第20序列“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380元;2.没收吡蚜.噻虫胺20瓶(20克/瓶)、精草铵膦铵盐60瓶(100毫升/瓶)、多效唑80袋(40克/袋);3.处5000元罚款。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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