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潜农(农药)罚〔2025〕11号 | 王*经营劣质农药案 | 王* | 当事人经营的农药烯酰·氰霜唑超过质量保证期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农药管理条例》第21序列“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烯酰·氰霜唑28瓶;2.没收违法所得480元;3.罚款3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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