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潜农(渔业)罚〔2025〕59号 | 万*杰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万*杰 | 2025年12月1日,当事人在万福河龙湾镇赵河村段使用拖网进行捕捞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序号145“初次违法或情节较轻的,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螺蛳)11.55kg(称重后现场放生);2.罚款8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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