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潜农(农药)罚〔2025〕14号 | 潜江市超*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 潜江市超*农资经营部 | 当事人2025年10月29日销售已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高氟氯.噻虫胺、甲氰菊酯、吡蚜酮、噻虫.高氯氟、杀螺胺乙醇胺盐、草铵膦、氟草.草铵膦、三唑酮、肟菌.戊唑醇和24-表芸.三表芸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21序列“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劣质农药肟菌.戊唑醇224瓶、甲氰菊酯37瓶、吡蚜酮5瓶、噻虫.高氯氟284袋、杀螺胺乙醇胺盐13袋、草铵膦40瓶、氟草.草铵膦100瓶、三唑酮102袋、肟菌.戊唑醇50瓶、24-表芸.三表芸44袋;2.罚款8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1月4日 | |
| 2 | 潜农(农产品)罚〔2025〕2号 | 刘*超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 刘*超 | 当事人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序号275“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对农户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1066.5元;2.罚款15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1月6日 | |
| 3 | 潜农(农产品)罚〔2025〕3号 | 顾*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 顾*秀 | 当事人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序号275“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对农户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320元;2.罚款15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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