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潜农(渔业)罚〔2026〕1号 | 徐*承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 徐*承 | 2025年11月17日当事人在总干渠白鹭湖段水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139条“情节特别严重、三次以上违法或渔获物50公斤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之规定。 | 1.没收螺蛳360kg;2.罚款28000元;3.没收铁质吸螺船1艘。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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