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7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潜农﹝种子﹞罚﹝2024﹞9号 | 潜江市潜*种业有限公司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案 | 潜江市潜*种业有限公司 | 当事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之规定,以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序号4“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3.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种子251件,合计7530千克;2.并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即罚款76354.2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7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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