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潜农﹝种子﹞罚﹝2025﹞5号 | 潜江市邵*华农资经营部经营假种子案 | 潜江市邵*华农资经营部 | 当事人经营的“培两优986”水稻种子,经检验,该样品与对照样品(培两优986)差异位点数为35,判定该批次水稻种子为假种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序号“生产、经营假(农作物)种子,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假“培两优986”水稻种子58Kg(抽检用2Kg除外);2.罚款7000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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