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潜农﹝动监﹞罚﹝2025﹞2号 | 潜江市新*园农牧发展中心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 潜江市新*园农牧发展中心 |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110头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52条“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5倍以上0.7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 处货值金额0.6倍罚款,计167408.35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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