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潜农(肥料)罚〔2026〕1号 | 潜江市规*植保专业合作社销售未取得登记证肥料案 | 潜江市规*植保专业合作社 |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肥料的行为,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 | 警告;罚款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33“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1.对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肥料产品的行为给予警告;2.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即罚款1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5月15日 | |
| 2 | 潜农(肥料)罚〔2026〕2号 | 潜江市禾极丰农资经营部经营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案 | 潜江市禾极丰农资经营部 | 当事人经营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为,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 警告;罚款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34“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违法所得6000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之规定。 | 1.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予以警告;2.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即罚款1212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5月21日 | |
| 3 | 潜农(种子)罚〔2026〕3号 | 潜江市黄*平农资经营部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水稻种子案 | 潜江市黄*平农资经营部 | 当事人销售“两优8206”水稻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序号7“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92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5月21日 | |
| 4 | 潜农(种子)罚〔2026〕4号 | 潜江博*农资经营部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水稻种子案 | 潜江博*农资经营部 | 当事人销售“春9两优粤新油占”水稻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 罚款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序号7“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98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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