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潜农(渔业)罚〔2026〕14号 | 邹*诚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邹*诚 | 2026年4月3日,当事人在浩口镇西湾村3组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139“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鳝鱼、财鱼、甲鱼)4.5kg;2.没收工具(绿色亿尔登牌锂电池、金色浮力王牌逆变器、带电线的塑料竿2根);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6月2日 | |
| 2 | 潜农(渔业)罚〔2026〕15号 | 李*新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李*新 | 2026年4月6日,当事人在王场镇红桥村7组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139“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鳝鱼、泥鳅、鲫鱼)0.3kg; 2.没收工具(黑色蓄电池1台、红色逆变器1台、带电线的竹竿2根);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6月2日 | |
| 3 | 潜农(渔业)罚〔2026〕16号 | 张*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张* | 2026年4月12日,当事人在周矶街道范新村5组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139“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泥鳅)0.001kg;2.没收工具(深蓝色蓄电池1台、蓝色逆变器1台、蓝色带电线的塑料竿2根);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6月2日 | |
| 4 | 潜农(渔业)罚〔2026〕17号 | 关*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关* | 2026年4月18日,当事人在竹根滩镇永林村2组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139“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鳝鱼、泥鳅)1.25kg;2.没收工具(黑色蓄电池1台、红色逆变器1台、带电线的竹竿2根);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6月2日 | |
| 5 | 潜农(渔业)罚〔2026〕18号 | 贺*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贺*强 | 2026年4月19日,当事人在竹根滩镇黑流渡7组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139“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鲫鱼)0.1kg;2.没收工具(黑色唤能牌锂电池1台、黄色浮力王牌逆变器1台、带电线的竹竿2根);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6月2日 | |
| 6 | 潜农(渔业)罚〔2026〕19号 | 王*华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王*华 | 2026年4月23日,事人在王场镇许台村1组附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139“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鳝鱼)0.1kg;2.没收工具(黑色一体机1台、带电线的塑料竿2根);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6月2日 | |
| 7 | 潜农(渔业)罚〔2026〕20号 | 鄢*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鄢* | 2026年4月24日,当事人在周矶街道茭芭村5组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139“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鳝鱼、鲫鱼)0.35kg;2.没收工具(浮力王多功能锂电池1台、带电线的竹竿2根);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6月2日 | |
| 8 | 潜农(渔业)罚〔2026〕21号 | 朱*平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朱*平 | 2026年4月25日,当事人在百里长渠光明桥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139“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泥鳅、鲫鱼)0.35kg;2.没收工具(蓝色锂电池1台、黄色逆变器1台、绿色带电线塑料竿2根);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6月2日 | |
| 9 | 潜农(渔业)罚〔2026〕22号 | 罗*鹏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罗*鹏 | 2026年4月29日,当事人在广华街道五八站加油站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139“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鳝鱼、鲫鱼、黑鱼、鲤鱼)4.5kg;2.没收工具(蓝色锂电池1台、红色逆变器1台、黄色带电线的塑料竿2根);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6月2日 | |
| 10 | 潜农(渔业)罚〔2026〕23号 | 姚*常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姚*常 | 2026年5月1日,当事人在竹根滩镇彭洲村7组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的,没收装置、器具等,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鳝鱼、鲫鱼)1.6kg;2.没收工具(蓝色蓄电池1台、紫色逆变器1台、带电线的竹竿2根);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6月2日 | |
| 11 | 潜农(渔业)罚〔2026〕24号 | 肖*春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肖*春 | 2026年5月3日,当事人在泰丰街道护城村11组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的,没收装置、器具等,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鳝鱼)0.1kg;2.没收工具(蓝色锂电池1台、红色逆变器1台、黑色带电线的塑料竿2根);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6月2日 | |
| 12 | 潜农(渔业)罚〔2026〕25号 | 何*华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何*华 | 2026年5月10日,当事人在王场镇四路附近水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的,没收装置、器具等,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1.没收渔获物(鳝鱼)1.65kg;2.没收工具(绿色蓄电瓶1台、逆变器1台,带电线的黄色塑料竿2根);3.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6月2日 | |
| 13 | 潜农(渔业)罚〔2026〕26号 | 王*林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 王*林 | 2026年4月30日,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在竹根滩镇前明村8组沟渠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序号139“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12伏蓄电池1个、逆变器1个、绿色电击竿2根、白色塑料壶1个;2.罚款5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5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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