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二)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6-1805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发文日期: 2026年06月12日 15:40:48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年06月12日 15:40:48 名  称: 2026年6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二)

发布日期:2026-06-12 15:40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处罚依据处罚内容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潜农(动监)罚〔2026〕1号何*祥未依法建立健全养殖档案案何*祥当事人未依法建立健全养殖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序号71“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或限期内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罚款2000元。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6月5日
2潜农(动监)罚〔2026〕2号从*喜未依法建立健全养殖档案案从*喜当事人未依法建立健全养殖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序号71“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或限期内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罚款2000元。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6月5日
3潜农(动监)罚〔2026〕3号张*彬未依法建立健全养殖档案案张*彬当事人未依法建立健全养殖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序号71“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或限期内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罚款2000元。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6月5日
4潜农(动监)罚〔2026〕4号姜*福未依法建立健全养殖档案案姜*福当事人未依法建立健全养殖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序号71“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或限期内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罚款2000元。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6月5日
5潜农(动监)罚〔2026〕5号黄*未依法建立健全养殖档案案黄*当事人未依法建立健全养殖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序号71“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或限期内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罚款2000元。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6月5日
6潜农(饲料)罚〔2026〕1号潜江市澳*水产店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潜江市澳*水产店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行为,违反《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第111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2.罚款75000元。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6月9日
7潜农(种子)罚〔2026〕5号潜江市喜*忧农资经营部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潜江市喜*忧农资经营部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序号7,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罚款16000元。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6月10日
8潜农(种子)罚〔2026〕6号潜江信*农资经营部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潜江信*农资经营部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序号7,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罚款16000元。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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