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潜农(肥料)罚〔2026〕3号 | 潜江市龙*农化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 潜江市龙*农化有限公司 | 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 | 警告;罚款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按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序号39“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1.对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行为给予警告;2.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即罚款675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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