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6-2181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发文日期: 2026年07月13日 16:15:55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年07月13日 16:15:55 名  称: 2026年7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发布日期:2026-07-13 16:15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处罚依据处罚内容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潜农(动监)罚〔2026〕8号朱*娜运输用于继续饲养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朱*娜当事人运输用于继续饲养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罚款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序号14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罚款2000元。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7月6日
2潜农(动监)罚〔2026〕9号黄*祥运输用于继续饲养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黄*祥当事人运输用于继续饲养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罚款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序号14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罚款2000元。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7月6日
3潜农(动监)罚〔2026〕10号朱*勇运输用于继续饲养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朱*勇当事人运输用于继续饲养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罚款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序号141“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罚款2000元。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7月6日
4潜农(动监)罚〔2026〕11号乔*未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案乔*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序号76“初次违法,限期内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或限期内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罚款2000元。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7月10日
5潜农(农药)罚〔2026〕4号潜江市海*农化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潜江市海*农化经营部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阿维.高氯”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农药管理条例》第23序列“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 3000 元以上不足6000元的,并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1.没收阿维.高氯数量110瓶;2.罚款10000元。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7月6日
6潜农(肥料)罚〔2026〕4号潜江市信*农化经营部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案潜江市信*农化经营部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行为,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警告;罚款。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39“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违法所得3000以上不足6000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之规定。1.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为予以警告;2.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即罚款6000元。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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