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四)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6-2420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发文日期: 2026年08月03日 08:35: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03日 08:35:00 名  称: 2026年7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四)

发布日期:2026-08-03 08:35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处罚依据处罚内容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8潜农(种子)罚〔2026〕7号张*新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张*新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序号7“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幅度“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处8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罚款9600元。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7月27日
19潜农(兽药)罚〔2026〕1号郑*胜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郑*胜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第74条:“货值金额不足3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2.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复合碘溶液(500/ml)5瓶;3.罚款6500元。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7月27日
20潜农(兽药)罚〔2026〕2号代*学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代*学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第74条:“货值金额不足3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2050元;2.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复合碘溶液(500ml/瓶)18瓶;3.罚款6250元。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7月27日
21潜农(农药)罚〔2026〕6号牛*汉农资经营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牛*汉农资经营店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农药管理条例》序号22“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2.没收24-表芸苔素内酯.乙烯利46瓶(25克/瓶)、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48袋(10克/袋)、烯啶.吡蚜酮48袋(10克/袋);3.处5000元罚款。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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