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6-3200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发文日期: 2026年10月14日 17:22:59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年10月14日 17:22:59 名  称: 2026年10月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发布日期:2026-10-14 17:22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处罚依据处罚内容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潜农(饲料)罚〔2026〕2号胡定平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案胡定平当事人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之规定。罚款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第114条:“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罚款18000元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7月20日

2潜农(饲料)罚〔2026〕5号潜江市哈儿宋水产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案潜江市哈儿宋水产有限公司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并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之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
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第104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
2.没收违法生产的虾壳粉24吨;
3.罚款302500元。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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