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1 | 潜农(饲料)罚〔2026〕2号 | 胡定平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案 | 胡定平 | 当事人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之规定。 | 罚款 |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第114条:“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180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7月20日 | ||
| 2 | 潜农(饲料)罚〔2026〕5号 | 潜江市哈儿宋水产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案 | 潜江市哈儿宋水产有限公司 | 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并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 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第104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 2.没收违法生产的虾壳粉24吨; 3.罚款302500元。 |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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