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05442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日期: 2023年02月09日 11:55: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09日 11:55:00 名  称: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09 11:55 来源: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财政厅

各市、州、县农业农村经)(中心)、财政局:

按照《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办法》(鄂财农发〔2021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现将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除以上主体外的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含个体工商户),且符合《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

二、贴息期限

202241日至20221231日期间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202311日至331日间的贷款产生的利息在2024给予贴息)。

三、申报要求

(一)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关于公2021湖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农产发〔20211号)、《关于公布2022年度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农产发〔20221号)为准。

(二)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鄂农函202281号),已申报且同一笔贷款跨两个申报期的(如:2021511—2023510日),企业在填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时,只需提供原申报材料的复印件,不再要求银行提出意见和盖章,提前还贷的需注明还款日期和金额

(三)发生在202241日后的新增贷款,按《实施办法》规定办理。

)贷款金额保留2位小数,贷款币种为非人民币的,要在金额后面备注币种。

每笔贷款对应一个贷款起止时间,统一按“202***202***格式。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已给予贴息的贷款在备注中说明贴息率。

)申报材料统一由县级农业农村(经)部门通过湖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平台https://nyt.hubei.gov.cn/xxnyjyzt上报,市、省级农业农村(经)部门通过该平台进行审核。纸质申报材料由县级农业农村(经)部门负责存档备查。

四、申报时间

县、市两级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审核无误后,分别于2023220日、228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李聚

联系电话:027-87667237电子邮箱:hbxccyfzc@163.com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晖;

联系电话:027-87667296电子邮箱:jfbhb@126.com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詹广慧

联系电话:027-87877659电子邮箱:hbnytxmsyc@163.com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

联系电话:027-87166055

联系人:省财政厅农业处俊;联系电话:027-67818574

联系人:平台技术人员  联系电话:15307146227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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