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四权”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170490 主题分类: 扶贫 发布机构: 市扶贫办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20日 09:0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20日 09:00:00 名  称: 潜江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四权”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11-20 09: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使用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法明晰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中所产生的所有权、经营权、受益权和监督权(以下简称“四权”),规范项目运营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风险可控,项目绩效目标预期达成,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管理操作指南(试行)》《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自脱贫攻坚战打响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务资金、行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资产收益)类资产等,不包括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

第三条  扶贫资产主要分为经营类资产、基础设施类资产、公共服务类资产等。  

经营类资产主要包括使用扶贫资金建设的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村集体入股的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他经营性资产等;

基础设施类资产主要包括使用扶贫资金建设的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电力及网络设施等资产;公共服务类资产主要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综合服务等资产。

第四条  区镇处党委政府是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单位,党政一把手对辖区内专项扶贫项目负总责。村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实施运营、绩效目标管理、扶贫资产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扶贫资产管理主体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扶贫资产的管理主体,依法代表村集体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特殊法人。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村集体完成“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股权设置”程序后,通过成员大会或经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并报区镇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经管部门申请批准设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共同形成各村四个常设机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支部领导下,依法享有经济活动自主权,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成员(股东)大会、成员(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股东)大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或未设立的,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有关职能,最高权力机构是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专项扶贫项目立项、收益分配、扶贫资产处分等重大事项。

第九条  成员(股东)大会、成员(股东)代表大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必须依照《公司法》《村委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召开,形成有法定效力的决议。

第十条  每年底,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可以和村民大会合并召开,由理事会向大会报告本年度专项扶贫项目经营、扶贫资产收益、带贫减贫成效、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接受全体村民监督。

第三章  专项扶贫项目经营方式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专项扶贫项目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作、合资等方式经营。

第十一条  产业发展类项目经营模式可分以下四类:

(一)自我发展模式: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劳务招租、吸纳贫困户参与的方式直接运营,自行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依法按约计提收益。

(二)合作发展模式: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场经营主体(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股份公司等)合作发展,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入股或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经营稳健的企业,但不控股、不占大股,不参与具体经营,根据协议按股分红,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允许农户(包括贫困户)以自有资金、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量化入股合作发展。

(三)保全发展模式:即“投资保全、定额分红、带贫增收”模式,在依法提供相应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注资市场经营主体,不参与生产经营管理,固定收取保底收益,于合同结束时收回注入资金。市场经营主体依照约定履行带贫增收任务,定期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支付固定收益。

(四)发包租赁模式: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经营性扶贫资产采取租赁或发包的方式进行运营,并收取固定的租金或承包费。

第十二条  通过自我发展模式直接运营的,必须明确绩效目标和经营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和后期管护制度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通过合作发展模式共同经营的,必须在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同步投入。必须依法签订入股协议,明确入股资金数量、占股比例、股份分红等内容,并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载明上述内容。协议中必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在协议中明确承诺合作发展项目破产或终结时必须履行清算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受偿于其他股东。

合作的市场经营主体负责项目运营,重大经营活动决定前必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通报情况,每年末,必须将本年度项目运营情况、财务报表等相关财务资料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审阅。

投资入股以现金为主,不建议以扶贫资产入股。需以扶贫资产入股的,须经成员(股东)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党委政府批准,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以评估值参股。

第十四条  保全发展模式一般用于支持地区性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发展壮大,以增强产业的辐射带动力,增加劳动就业岗位,带动贫困户务工增收。保全发展模式必须建立健全财产保全机制和风险管控机制,资金具体使用者必须依法提供有法定效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形式的担保,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凡需要进行权利登记的必须依法登记。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经营性扶贫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须经成员(股东)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镇党委政府或指定部门代理备案。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经营者,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合理确定承包金或租金。禁止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违反规定程序,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指定承包人、承租人。

第十六条  除自我发展模式外,所有合作对象必须是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且企业社会信用度高、经营状况良好、社会责任感强,未被扶贫部门认定为失信主体,无违法犯罪不良记录的市场经营主体。

第十七条  凡在下年度实施的入库项目,均应在实施前完成项目调研、立项、论证、会商、洽谈、配额资金筹措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严禁未经科学规划论证、未依法招投标、未明确合作主体就盲目建设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严禁“化整为零”建设行为,凡含有配套设施建设的扶贫项目必须同项目主体工程建设一同完成,确保项目的完整、可当即启用。

第四章  “四权”管理与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扶贫资金直接到户到人形成的资产,产权原则上归属个人。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原则上归属村集体,由镇级财政(三资中心)管理部门负责扶贫资产具体登记工作,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逐一登记造册,明确各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的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资产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收益权人等,对扶贫资产的使用变动和收益分配情况需及时补充登记。

第二十一条  注重形成物化资产,鼓励优先用于可循环产出的固定资产投资、购买生产资料等,形成可核查的扶贫资产。

第二十二条  除自我发展模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外,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律不得参与项目具体经营。经营扶贫类资产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或投入到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通过合同条款明确扶贫资产的管护单位和责任人,并赋予经营权。经营者和经营方式未经扶贫资产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三条  扶贫资产应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及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动,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经营类扶贫资产产生的收益要落实到相应产权人,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进行使用,优先受益主体为贫困村和贫困户,在保证贫困户稳定长效脱贫的基础上,可统筹兼顾边缘户群体及因病、因灾、因学、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群众,即时帮扶解困,防止出现新的致贫。

第二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内设监事会依照规定对专项扶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与分配、扶贫资产管理等开展内部监督,监督要常态化,并清晰“留痕”。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监事会成员一般由3至5人组成,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在村民中推选产生,要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众公认,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热心为村民服务,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人员,贫困户代表人数不少于1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督机构成员。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经管)部门负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监督管理村集体财务、资产、资源,监督集体产权运行。

第二十七条  建立协同监管机制,联合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每半年一次)开展督办检查、定期通报各自领域监管成果、实现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提高监管效率,减少检查次数,减轻基层负担,推动形成监管全覆盖。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营过程中,坚持不改变村集体产权性质、不损害村集体利益、不损害农民利益“三条底线”。

第二十九条  对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扶贫资产,明确合作期限的,合同到期后,扶贫资产统一回收到所有权人,由所有权人自主处置。扶贫资产处置所得必须用于新的扶贫项目建设,形成新的扶贫资产,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等财政扶贫资金负面清单规定的各项支出。

第三十条  每年初,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财政(经管)管理部门需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资产运行不良、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处置,处置资产需在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进行资产评估基础上,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利用扶贫资产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三十二条  坚持公示公告制度,必须严格落实《湖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办法》,可通过媒体、网站、公开栏、“明白纸”、会议、LED显示屏、微信群等形式,将扶贫资产的权属、运营管护、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分级公示公告,公示公告必须辐射到全体受益对象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定期将年度扶贫资产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提高资产运营透明度,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第五章  收益分配机制

第三十三条  坚持权益依法确认原则,贫困户参与生产经营管理或转让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权利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依法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减贫带贫义务,明确利益联结方式与内容,确保贫困户真正、稳定收益。

第三十四条  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集体资产股份信息,特别是要明确专项扶贫资金(项目)量化到贫困户的股份信息,并依法出具股权证书,确保股权分配公开、公正、公平。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发展获得的一切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村集体收益需按要求进行再分配,当年收益分配率原则上不能低于总收益的80%。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发展获得的收益可用以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还可用于产业项目滚动发展。

(一)公益性岗位可设置为道路维护员、村内保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员、防火员、照料护理员、公益设施管理员、水利设施管护员、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看护员、邻里关系调解员等。公益性岗位要明确岗位职责,做到人岗相适,并与贫困户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每年用于公益性岗位贫困户劳务费支出可按当年村集体总收益的40%左右进行统筹分配。市财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已单独给予公益性岗位指标的,不予重复支持。

(二)小型公益事业可用于村内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小型灌溉水渠维修、小型生产设施维护、小型环卫设施建设、小型文化设施建设、小型体育设施建设、小型公共绿化建设、小型照明设施建设、小型除险加固工程等。原则上每年用于小型公益事业支出可按当年村集体总收益的40%左右进行统筹分配,超过40%的,必须上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批准。

(三)奖励补助扶贫可实施产业发展奖补、教育助学奖补、脱贫标兵奖补、道德示范奖补、就业创业奖补、老弱病残等无劳动能力贫困户补助、突发意外贫困户临时救助等。原则上每年用于奖励补助扶贫可按当年村集体总收益的20%左右进行统筹。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积累机制,增强村集体抵御市场风险能力、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能力。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于每年年终分配当年项目收益时,提取总收益的10%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累计额达到专项扶贫资金投资额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公积金专用于弥补项目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不能挪作他用。特殊情况下,可以向贫困户分配股利,但公积金余额不得低于专项扶贫资金投资额的25%。未经成员(股东)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使用。

第三十八条  每年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员(股东)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市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方案与分配使用结果必须按要求向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必须建立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台账,载明收益项目、收益额度、使用范围、分配对象、分配标准、支出额度等事项。作为今后全市扶贫成效综合考核重要考核指标,视情况赋予一定分值权重。

第六章  项目资金绩效管理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扶贫资产管理实行“村账站管”制度,必须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专项扶贫资金、对外投资、固定资产、预算支出等内部管控制度,坚决避免扶贫资金“跑冒滴漏”问题。

第四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按项目单独核算。资金拨付进度要小于30日(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拨付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年度资金结转结余率小于8%,1至2年资金结转结余率小于2%。

第四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统筹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申报扶贫项目时,要同步编报绩效目标申报表,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库绩效目标要与《绩效目标申报表》保持一致。

第四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论证审核,确保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科学、准确、合理。

第四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扶贫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及脱贫攻坚规划,组织对编报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进行审核,审核绩效目标的合规性、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行性,审核结果报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随同入库项目批复一同批复至区镇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四十六条  在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过程中,区镇处党委政府应实时对所实施的扶贫项目进行跟踪监控,重点对项目预算和绩效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如实准确填报《绩效运行监控表》。市扶贫部门、财政部门应对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进行监控。

第四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监控结果运用,对于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市镇两级财政部门及时进行干预,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收回、暂缓或停止拨付专项扶贫资金,对监控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按程序开展专项检查,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坚决防止低效、无效支出等情况发生。

第四十八条  扶贫项目实施完成后,区镇处党委政府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需完成对本年度所有实施的项目绩效自评(对跨年度的重大扶贫项目,要开展阶段性评价,实现全周期跟踪绩效评价),及时填报《绩效目标自评表》,并认真总结形成本单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自评总结报告,由镇长签字后予以留档,镇党委政府要对自评结果负主体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镇绩效自评基础上,由市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扶贫部门及审计部门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抽查项目数量覆盖面不低于10%,对其进行持续跟踪评价,重点关注扶贫项目资金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

第五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对扶贫资产管理中发现的侵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损坏、挥霍浪费等问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扶贫资产管理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绩效管理,作为年度资金分配及常态化约谈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  对参与扶贫开发的,违反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市场经营主体,由扶贫部门依法认定为扶贫领域违法失信主体,会同财政管理、行业主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惩戒,依法限制其申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严重失信的,列入扶贫开发黑名单,永不支持。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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