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4301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 发文日期: 2022年03月01日 09:35: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01日 09:35:00 名  称:

发布日期:2022-03-01 09:35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

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以来,我局不断加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水平明显提高,整体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在制度执行中,仍然存在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全面的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湖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工作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规范行政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性、基础性制度。各相关单位和科室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推行“三项制度”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举措来抓。要按照《潜江市推进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方案》(潜法办发〔2020〕6 号)和《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湖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潜法办发〔2019〕3 号)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全市农业农村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抓好贯彻落实

(一)继续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要着力做好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工作,全面梳理完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人员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及各类执法流程图,及时更新公示平台的执法依据、种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信息,实行常态化管理。要按照规定制作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检查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继续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推动执法全过程规范有序。要结合实际,以规范执法行为为目的,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实现执法过程全留痕。文字记录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要明确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同时,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对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进行明确和细化。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三)继续做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合理。要按照工作职责切实履职尽责,做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要根据执法实际合理确定审核范围和内容,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确保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承办单位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规科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三、保障措施

单位科室要把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作为推动法制化建设、规范文明执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政府公信力的重大举措来抓,要认真组织学习《潜江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潜江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潜江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继续加大组织推动力度、明确责任监督、完善档案管理、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及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高质量推动“三项制度”建设落地落实。

附件:1.潜江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潜江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潜江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湖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9]35号)文件要求,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坚持“合法、公正、及时、便民”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指市农业农村局有关机构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职责范围内的执法事项或信息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本单位的内设机构职责分工、权力清单、执法事项清单、服务指南以及执法人员清单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农业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法计划等;

(三)执法权限。公示本单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农业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等;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本单位地址、邮编、举报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

 事中公示内容包括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按照规定佩戴标识和着制式服装

农业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包括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限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案件名称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处理结果等。

行政执法公示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办公场所。在本单位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农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潜江市政府门户网、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体公示;

)组织开展公示活动;

)其他形式。

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相关信息不予公开。

行政执法有关事项或信息公开前应当经局领导批准。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或者撤销的信息。

十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报送、选择性报送,或不及时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不及时等问题,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执法公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湖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9]35号)文件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业农村局系统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活动整个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鉴定意见、送达回证、内部运行程序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四条  各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行政执法单位应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并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

行政执法单位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可以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安排或结合执法实际需要细化记录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农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领导。政策法规科负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单位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取证音像设备发生故障,当事人不配合,恶劣天气及其它自然灾害原因)。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三条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六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二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三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五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七条  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二十八条  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机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局领导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和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三十三条  违规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示之日起试行。


市农业农村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农业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9]35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农业农村局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执法案件,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的活动。在进行法制审核时,可以征求本行政机关法律顾问、专家的意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局属相关单位科室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条在作出行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二)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金额较大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需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本行政机关认定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重大执法决定前,由具体承办单位(科室报其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在集体讨论前送审。

第五条承办单位(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六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处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六)对重大、复杂案件,较大数额罚款案件,建议由本行政机关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七)超出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除另有规定外,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承办科室需要进行材料补充的,补充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十条承办单位(科室应当充分考虑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根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修改,将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连同听取意见情况一并提交机关负责人审批或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未经法制审核或未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修改的,不得提交审批或集体讨论。

承办单位(科室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上一级法制机构处理。

第十法制审核制作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材料,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承办单位(科室应当将最终处理结果存入执法档案,并以书面形式报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承办单位(科室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潜江市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目录清单



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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