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本级行政机关为潜江市农业农村局,二级单位为潜江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潜江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目前现有在编人员89人,全部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2023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3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警告 | 通报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许可证件 |
市农业农村局 | 1 | 0 | 131 | 37 | 11 | 0 | 0 | 1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关闭 | 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 (宗) | 罚没金额(万元) | |
0 | 0 | 0 | 0 | 0 | 0 | 181 | 181.2 |
说明: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
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表格排序在后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表格排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降低资质等级;(8)吊销许可证件;(9)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责令停产停业;(11)责令关闭;(12)限制从业;(13)行政拘留;(14)其他行政处罚。3.“没收非法财物”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2023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 数量 | 撤销许可 数量 |
市农业农村局 | 65 | 65 | 65 | 0 | 0 |
说明: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三)2023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 合计 (宗)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
市农业农村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2 | 2 |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四)2023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征收 | 行政检查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合计(宗) | ||||
宗数 | 征收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宗 数 | 涉及金额 (万元) | 宗 数 | 给付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宗数 | 奖励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
市农业农村局 | 0 | 0 | 1048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1048 |
说明: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2.“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3.“行政裁决宗数”“行政确认宗数”“行政奖励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4.“行政给付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五)2023年行政执法实施概况
农业行政执法领域基本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具体管理领域分为种植业、畜牧兽医类和渔业渔政类、农机类、农产品质量安全类等。
1.种植业类行政执法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等。
2.畜牧兽医类行政执法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等。
3.渔业渔政类行政执法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
4.农机类行政执法主要法律依据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等。
5.农产品质量安全类行政执法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北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等。
全年聚焦植物新品种权、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耕地保护等重点领域,深入开展“稳粮保供”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一是印发《2023年潜江市农资市场暨“虾-稻”生产经营市场专项整治方案》和专项整治督导方案,通过监督抽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整治行动等方式抽取种子进行送检,对发现的农资案件进行立案查处;二是与多部门联合开展“四清四无”大排查、渔具市场清理整治、水产品投入、打击地下黑市产业链专项行动;三是对畜禽产品安全例行监测抽检,开展保障肉品安全联合执法检查行动。针对屠宰企业、农贸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等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摸排检查;四是加大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等各类违法行为执法监管力度,及时遏制宅基地违法行为,降低农民经济损失,保障合法权益,联系当地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人员、乡村协管人员共同参与调查。
三、2023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全年共受理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案件5起,其中种植业1起;畜牧兽医类2起;渔业类2起。相关案件均已办结。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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