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
等级分类监管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主体自律意识,强化信用监管,倡导诚信生产经营,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切实提升农业执法的针对性、科学性,根据上级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农业农村领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基本原则
以实现对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为目标,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综合评价动态管理机制,对纳入评价范围的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及时更新,持续优化评价模型,适时调整评价指标,不断提升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综合评价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信用风险,支撑信用风险预判预警。
三、总体目标
全面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级,并以评价结果为基础,按不同评价等级划分不同的监管类别,以激励、教育、限制、惩戒等方法,对农资及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实施动态的分类监管,以不断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水平和监管成效,创建良好的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经济秩序和信用环境。
四、评定范围
在潜江市辖区内注册并从事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种子种苗等)、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生产经营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主体及其下属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动物诊疗、从事畜禽屠宰加工的主体等。
五、评定标准
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分别为:诚信优秀经营主体、诚信良好经营主体、诚信合格经营主体、诚信不合格经营主体。量化评分在90分以上为A级,80至89分为B级,60至79分为C级,59分以下为D级。
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信用分类评定按照《农产品生产主体(种植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农资经营店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农产品生产主体(渔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农产品生产主体(规模养殖)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农产品生产主体(畜禽屠宰)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兽药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动物诊疗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进行量化打分评定(见附表1-7)。
六、评定程序
(一)信用审核。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按工作职责,按照附表1-7标准,对辖区内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提出初步评级意见。评分表一式两份,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分别留存。
(二)信用评级。根据初评信用等级材料填写《潜江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表》(附表8),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定小组对辖区内的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信用评级,并将结果进行公示。
七、分类管理
(一)信用激励。在评优评先、品牌推选、行政许可、从业资格、重点监管、财政支持等方面,对于信用评价等级A级的主体可视情况给予优先考虑;对于信用评价等级B、C级的主体要加大审查力度;对于信用评价等级D级的主体依法取消其享有相关政策;对于信用评价等级C级及以下的主体,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指导、服务,鼓励和帮助其不断增强诚信意识,加强生产经营管理,以提高信用评价等级。
(二)分类监管。按照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体系。
A级主体:对于信用评价等级A级的主体,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宣传,实行信用监管,以行政指导为主,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减少监管频次;
B级主体:对于信用评价等级B级的主体,实行常态监管,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根据日常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查计划,实施一般频率监管;
C级主体:对于信用评价等级C级的主体,建立预警机制,实行严加监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日常检查力度,增加抽检次数,除专项检查、回访和申(投)诉举报调查外,每季度巡查一次,也可根据辖区监管工作实际,提高检查频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
D级主体:对于信用评价等级D级的主体,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不受抽查比例和频次限制,实行重点监管和强制性监管措施,对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和整改情况进行回访。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曝光,接受社会监督,若仍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从重处罚或建议发证(照)机关依法取消生产经营资格。
(三)动态调整
1.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认定每年进行一次,于每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产生信用信息或处罚信息进行检查、评价、认定、公示。新进入的生产经营主体在本年度末认定。
生产经营者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及时降低其信用等级。A级、B级、C级主体一旦发生行政处罚及较严重的人为质量问题等严重损失信用等级情形,立即降低信用等级。B级、C级、D级主体一年内达到上一级信用等级标准的,可上升到上一级信用等级。
2.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市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已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条件的,应依法依规及时修复,确保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动态更新,准确反映市场主体实际信用状况,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支撑。
3.建立申诉复核机制。市场主体对有关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认定单位提出申诉申请,有关单位在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比对复核。对确与事实不符,应重新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对由于数据更新不及时、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的,应及时补充完善数据,重新作出评价。
八、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严格审核。各科室、单位做好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建立完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信息档案,检查人员要做好日常监督检查记录,保证信用评级工作更加具有说服力。
(二)公开公正,客观评级。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应立足于农业行政管理职能,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等级评定过程中做到标准公开、尺度统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要加强监督评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量化评级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关于等级评定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及时核实处理。
(三)奖惩并举,分类监管。要充分运用主体信用评级结果,对诚信单位进行政策扶持,对失信违法单位强化监管,切实提高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守法意识,促进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附件:1.农资经营店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
2.农产品生产主体(种植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
3.农产品生产主体(渔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
4.农产品生产主体(规模养殖)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
5.农产品生产主体(畜禽屠宰)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
6.兽药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
7.动物诊疗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
8.潜江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表
潜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6日
附件1
农资经营店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
被考评单位: 法人代表: 被评定等级:
考评单位: 考评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 | 评价指标 | 得分情况 |
一、主体资格(4分) | 1.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亮证亮照经营(2分); 2.经营行为与证照核准内容相符(2分)。 | |
二、经营设施(7分) | 1.有固定经营门店,标牌规范明显,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经营场所及仓库面积达到40m²以上(2分); 2.有专业的运输工具及消防器材等公共服务设施(1分); 3.有与农资经营相配套的货架、柜台、电脑设施(2分); 4.使用的计量器具合格有效(1分); 5.农资商品分品种、类别摆放整齐,并分开储存,不得混堆混放(1分)。 | |
三、质量管理(24分) | 1.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资商品不能上柜销售(5分); 2.经营的农资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5分); 3.农资商品的使用说明书文字规范;农资商品说明书标注的使用方法应浅显易懂,不能使用普通消费者难以理解的行业术语(4分); 4.农资商品包装、标识、标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完整清晰;商品包装标注的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登记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审定证书等内容必须真实(5分); 5.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5分)。 | |
四、制度建设(20分) | 1.建立电子进销台账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4分); 2.建立销售凭证,销售农资商品应当主动向消费者开具销售发票(4分); 3.建立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召回制度。认真执行不合格农资商品退市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农资商品存在严重缺陷,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主体或者供货商,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4分); 4.建立种子留样备查制度。出售种子前,对同一品牌同一批次的种子应留样备查(4分); 5.农资店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农资商品质量承诺书,应集中统一上墙(4分)。 | |
五、经营行为(35分) | 1.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公平交易,遵守商业道德(5分); 2.农资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4分); 3.农资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4分); 4.农资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农资商品:销售农资商品,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不得从事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4分); 5.农资经营者不得在使用的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不兑现对消费者的承诺,损害消费者及他人合法权益(4分); 6.农资商品必须明码标价,不得囤货居奇,哄抬物价(4分); 7.本年度未受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处罚(10分)。 | |
六、服务维权(10分) | 1.农资经营店有稳定的服务人员,经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上岗培训合格,认直接受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业务指导。熟悉所经营商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会使用电脑(1分); 2.公开农业、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明确专兼职维权人员(1分); 3.销售农资商品时,应当向消费者说明该商品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注意事项、可能存在的危害、补救方法等内容(2分); 4.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2分); 5.对消费者申诉认真登记。对处理的咨询、申诉情况定期汇总。对处理完毕的申诉要将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备查。(消费申诉处理率达到95%)(2分); 6.上一年度内未因质量安全失信行为遭新闻媒体曝光(2分)。 | |
七、总分(100分) | ||
八、需要说明的问题 | ||
九、一票否决项(有其中之一行为直接评定为诚信不合格主体) | 1.上一年度内有经营假冒伪劣农资行为且查证属实的; 2.被上级监管部门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3.其他违法生产行为,一年内行政处罚次数累计达3次以上,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和执法的。 |
填写说明:
1、农资经营店诚信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为诚信优秀主体、诚信良好主体、诚信基本合格主体、诚信不合格主体。量化评分在90分以上为A级, 80至89分为B级,60至79分为C级,59分及以下为D级。
2、表中插号内根据现场检查的实际填写,缺项的打“--”,需要详细记录的,请在需要说明的问题栏说明。实行“一票否决”,凡是符合“一票否决”栏日任意一项的,直接被评定为信用不合格主体,记入黑榜名单。
附件2
农产品生产主体(种植业)信用评价指标
及评分标准(试行)
被考评单位: 法人代表: 被评定等级:
考评单位: 考评时间: 年 月 日
评价指标 | 评价标准 | 得分情况 |
生产环境 (10分) | 1.主体周边无工业“三废”和农业、城镇生活、医疗废弃物污染(4分); 2.农业生产用水符合国家标准(3分); 3.土壤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3分)。 | |
二、投入品管理(15分) | 1.购买投入品须索证索票并保存2年(5分); 2.投入品使用记录真实完整并保存2年(5分); 3.投入品使用符合国家制定的使用规范(5分)。 | |
三、生产管理(18分) | 1.生产记录真实完整(5分); 2.销售记录真实完整(5分); 3.建立生产操作规程,按规程生产(3分); 4.产品销售具有承诺达标合格证(5分)。 | |
四、自律检测(8分) | 1.按要求开展自律检测(3分); 2.自检记录真实完整(3分); 3.自检合格率98%以上(2分)。 | |
五、人员培训与管理 (6分) | 1.主体负责人和员工定期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2分); 2.有专门质量管理与检验人员(2分); 3.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2分)。 | |
六、二品一标(8分) | 1.获得“二品一标”有效认证并严格按标识使用(5分); 2.产品包装和标识符合标准要求(3分)。 | |
七、行政监管(15分) | 1.主动配合农业执法监督管理(5分); 2.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10分)。 | |
八、例行抽检与监督检查(10分) | 1.接受例行抽检和监督抽检(5分); 2.监督抽检合格(5分,一次监督抽检不合格扣5分,一次例行抽检不合格扣2分); | |
九、群众投诉与媒体监督(10分) | 1.无质量安全信访、投诉或经查证虚假无效的投诉(5分); 2.无因质量安全失信行为遭新闻媒体曝光(5分)。 | |
十、分数(总分100分) | ||
十一、需要说明的问题 | ||
十二、一票否决项(有其中之一行为直接评定为诚信不合格主体) | 1.因农产品生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2.当年连续2次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3.伪造证照、检验报告、产地证明的; 4.隐瞒不报或拒不召回有关主管部门已经责令召回不合格农产品的; 5.被上级监管部门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6.其他违法生产行为,一年内行政处罚次数累计达3次以上,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和执法的。 |
填写说明:
1.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为诚信优秀主体、诚信良好主体、诚信基本合格主体、诚信不合格主体。量化评分在90分以上为A级,80至89分为B级,60至79分为C级,59分及以下为D级。
2.表中括号内根据现场检查的实际填写,缺项的打“一”,需要详细记录的,请在需要说明的问题栏说明。实行“一票否决”,凡是符合“一票否决”栏日任意一项的,直接被评定为信用不合格主体,记入负面清单。
附件3
农产品生产主体(渔业)信用评价指标
及评分标准(试行)
被考评单位: 法人代表: 被评定等级:
考评单位: 考评时间: 年 月 日
评价指标 | 评价标准 | 得分情况 |
一、生产环境 (10分) | 1.养殖基地布局合理、环境整洁、道路硬化、景观优美(2分); 2.主体周边无工业“三废”和农业、城镇生活、医疗废弃物污染(2分); 3.养殖生产用水符合国家标准(3分); 4.有尾水处理设施或落实尾水处理面积(3分)。 | |
二、投入品管理(15分) | 1.水产用兽药来源合法,建立兽药存放和出库等制度(3分); 2.水产用饲料来源合法合规,建立饲料存放和保管制度(3分); 3.购买投入品须索证索票并保存2年(3分); 4.投入品使用符合国家制定的使用规范(3分)。 5.投入品使用记录真实完整并保存2年(3分)。 | |
三、生产管理 (18分) | 1.水产苗种(包括亲本)来源合法合规,苗种按规定经产地检疫合格(3分); 2.依法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和用药记录制度,按时、按项准确记录生产和用药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保存至售后2年以上(3分)。 3.建立生产操作规程,按规程生产(3分); 4.产品销售具有承诺达标合格证(3分)。 5.具有1名及以上渔业乡村兽医或执业兽医,专职负责病害防控工作,落实兽医处方、疫病防控等管理制度(3分); 6.病死水生动物严格按照《染疫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3分)。 | |
四、自律检测 (8分) | 1.建立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含快速检测方法)制度,可自行或委托检测机构进行监测(3分); 2.按要求开展尾水检测,养殖尾水达标排放(3分); 3.自检记录真实完整(2分)。 | |
五、人员培训与管理 (6分) | 1.定期对内部人员进行健康养殖、质量安全和环境安全方面的教育培训(1分); 2.主动为周边养殖户提供健康养殖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1分); 3.有专门质量管理与检验人员(2分); 4.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2分)。 | |
六、二品一标 (8分) | 1.获得“二品一标”有效认证并严格按标识使用(5分); 2.产品包装和标识符合标准要求(3分)。 | |
七、行政监管 (15分) | 1.主动配合渔业执法监督管理(5分); 2.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10分)。 | |
八、例行抽检与监督检查 (10分) | 1.接受例行抽检和监督抽检(5分); 2.监督抽检合格(5分,一次监督抽检不合格扣5分,一次例行抽检不合格扣2分); | |
九、群众投诉与媒体监督 (10分) | 1.无质量安全信访、投诉或经查证虚假无效的投诉(5分); 2.无因质量安全失信行为遭新闻媒体曝光(5分)。 | |
十、分数(总分100分) | ||
十一、需要说明的问题 | ||
十二、一票否决项(有其中之一行为直接评定为诚信不合格主体) | 1.因水产品生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2.当年连续2次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3.伪造证照、检验报告、承诺达标合格证的; 4.隐瞒不报或拒不召回有关主管部门已经责令召回不合格水产品的; 5.被上级监管部门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6.其他违法生产行为,一年内行政处罚次数累计达3次以上,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和执法的。 |
填写说明:
1.水产品质量安全诚信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为诚信优秀主体、诚信良好主体、诚信基本合格主体、诚信不合格主体。量化评分在90分以上为A级,80至89分为B级,60至79分为C级,59分及以下为D级。
2.表中括号内根据现场检查的实际填写,缺项的打“一”,需要详细记录的,请在需要说明的问题栏说明。实行“一票否决”,凡是符合“一票否决”栏目任意一项的,直接被评定为信用不合格主体,记入负面清单。
附件4
农产品生产主体(规模养殖主体)信用评价指标
及评分标准(试行)
被考评单位: 法人代表: 被评定等级:
考评单位: 考评时间: 年 月 日
评价指标 | 评价标准 | 得分情况 |
一、养殖生产条件 (18分) | 1.禁止在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4分); 2.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设备,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5分); 3.养殖场有对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设施、设备或者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合同)(4分); 4.养殖场有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纳入集中收集处理体系(5分)。 | |
二、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 (15分) | 1.严格执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度,强免动物病种应免尽免(5分); 2.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落实违禁物自检、非洲猪瘟自检(年出栏5000头生猪主体)制度(5分); 3.制定并执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5分)。 | |
三、养殖管理 (18分) | 1.规范建立《畜禽养殖档案》(5分); 2.生产记录真实完整(3分); 3.用药记录真实完整(5分); 4.产品销售具有承诺达标合格证(5分)。 | |
四、人员培训与管理 (6分) | 1.有为主体服务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4分); 2.主体组织开展技能培训或者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学习(2分); | |
五、制度、证照公示(8分) | 1.办理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营业执照》等证照并在显著位置公示(6分); 2.相关制度健全并公示(2分)。 | |
六、行政监管 (15分) | 1.主动配合畜牧兽医执法监督管理(3分); 2.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10分); 3.规范保存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单、抽样单等相关资料(2分)。 | |
七、例行抽检与监督检查 (10分) | 1.接受例行抽检和监督抽检(5分); 2.监督抽检合格(5分,一次监督抽检不合格扣5分,一次例行抽检不合格扣2分)。 | |
八、群众投诉与媒体监督 (10分) | 1.无质量安全信访、投诉或经查证虚假无效的投诉(5分); 2.无因质量安全失信行为遭新闻媒体曝光(5分)。 | |
九、分数(总分100分) | ||
十、需要说明的问题 | ||
十一、一票否决项(有其中之一行为直接评定为诚信不合格主体) | 1.因畜禽产品生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2.当年连续2次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3.伪造证照、检验报告、产地检疫证明的; 4.隐瞒不报或拒不召回有关主管部门已经责令召回不合格畜禽产品的; 5.被上级监管部门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6.其他违法生产行为,一年内行政处罚次数累计达3次以上,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和执法的。 |
填写说明:
1.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诚信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为诚信优秀主体、诚信良好主体、诚信基本合格主体、诚信不合格主体。量化评分在90分以上为A级,80至89分为B级,60至79分为C级,59分及以下为D级。
2.表中括号内根据现场检查的实际填写,缺项的打“一”,需要详细记录的,请在需要说明的问题栏说明。实行“一票否决”,凡是符合“一票否决”栏日任意一项的,直接被评定为信用不合格主体,记入负面清单。
附件5
农产品生产主体(畜禽屠宰)信用评价指标
及评分标准(试行)
被考评单位: 法人代表: 被评定等级:
考评单位: 考评时间: 年 月 日
评价指标 | 评价标准 | 得分情况 |
一、生产条件 (22分) | 1.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定点屠宰资质(5分);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5分); 3.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屠宰设备、运载工具(4分); 4.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5分); 5.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和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3分)。 | |
二、管理制度、规章落实情况(3分) | 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上墙公示,执行记录完整(3分)。 | |
三、生产管理情况 (20分) | 1.主体自行开展畜禽入场检验并如实记录畜禽的数量、来源、动物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5分); 2.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屠宰加工和品质检验制度。畜禽屠宰厂(场)相关人员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及品质检验规程,开展畜禽屠宰及产品检验,如实记录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5分); 3.经检验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畜禽产品,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5分); 4.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做好畜禽产品出厂(场)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5分)。 | |
四、自律检测 (16分) | 1.按要求开展“瘦肉精”“非洲猪瘟”自检,自检比例符合国家要求,并保存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6分); 2.接受委托屠宰的主体,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5分); 3.畜禽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畜禽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畜禽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5分)。 | |
五、人员培训与管理(4分) | 1.主体定期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及屠宰主体安全生产培训(2分); 2.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2分)。 | |
六、行政监管 (15分) | 1.主动配合畜牧兽医执法监督管理(5分); 2.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10分)。 | |
七、例行抽检与监督检查 (10分) | 1.接受例行抽检和监督抽检(5分); 2.监督抽检合格(5分,一次监督抽检不合格扣5分,一次例行抽检不合格扣2分)。 | |
八、群众投诉与媒体监督 (10分) | 1.无质量安全信访、投诉或经查证虚假无效的投诉(5分); 2.无因质量安全失信行为遭新闻媒体曝光(5分)。 | |
九、分数(总分100分) | ||
十、需要说明的问题 | ||
十一、一票否决项(有其中之一行为直接评定为诚信不合格主体) | 1.有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2.当年连续2次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3.伪造证照、检验报告的; 4.隐瞒不报或拒不召回有关主管部门已经责令召回不合格畜禽产品的; 5.被上级监管部门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6.其他违法生产行为,一年内行政处罚次数累计达3次以上,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和执法的。 |
填写说明:
1.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诚信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为诚信优秀主体、诚信良好主体、诚信基本合格主体、诚信不合格主体。量化评分在90分以上为A级,80至89分为B级,60至79分为C级,59分及以下为D级。
2.表中括号内根据现场检查的实际填写,缺项的打“一”,需要详细记录的,请在需要说明的问题栏说明。实行“一票否决”,凡是符合“一票否决”栏目任意一项的,直接被评定为信用不合格主体,记入负面清单。
附件6
兽药经营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
被考评单位: 法人代表: 被评定等级:
考评单位: 考评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 | 评价指标 | 得分情况 |
一、主体资格(4分) | 1.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亮证亮照经营(2分); 2.经营行为与证照核准内容相符(2分)。 | |
二、兽药经营条件场所与设施 (18分) | 1.兽药经营主体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6分); 2.兽药经营主体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6分); 3.兽药经营主体的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相适应的设施、设备(6分)。 | |
三、机构和人员设置 (7分) | 1.兽药经营主体应当配备主管质量的负责人,且具有兽医专业知识(4分); 2.兽药经营主体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并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3分)。 | |
四、规章制度 (14分) | 1.需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并与《兽药管理条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兽药管理办法》等一起公示在场所显著位置(3分); 2.兽药经营主体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4分); 3.兽药经营主体应当建立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记录(4分); 4.兽药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管理档案,设置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柜,并由专人负责(3分)。 | |
五、采购与入库 (14分) | 1.兽药经营主体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兽药经营主体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查看供货单位资质和采购合同(3分); 2.兽药经营主体购进兽药时,应当对每批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购进(3分); 3.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4分); 4.陈列、储存兽药应当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要求(4分)。 | |
六、销售与出库 (8分) | 1.兽药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并规范填写销售记录(4分); 2.兽药经营主体销售兽药,应当开具有效凭证,做到有效凭证、账、货、记录相符(4分); | |
七、行政监管(15分) | 1.主动配合畜牧执法监督管理(5分); 2.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10分)。 | |
八、例行抽检与监督检查 (10分) | 1.接受例行抽检和监督抽检(5分); 2.监督抽检合格(5分,一次监督抽检不合格扣5分,一次例行抽检不合格扣2分)。 | |
九、群众投诉与媒体监督 (10分) | 1.无质量安全信访、投诉或经查证虚假无效的投诉(5分); 2.无因质量安全失信行为遭新闻媒体曝光(5分)。 | |
十、需要说明的问题 | ||
十一、一票否决项(有其中之一行为直接评定为诚信不合格主体) | 1.上一年度内有经营假劣兽药行为且查证属实的; 2.被上级监管部门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3.其他违法生产行为,一年内行政处罚次数累计达3次以上,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和执法的。 |
填写说明:
1、兽药经营主体质量安全诚信等级从高到低分为 A、B、C、D四个等级,分别为诚信优秀主体、诚信良好主体、诚信基本合格主体、诚信不合格主体。量化评分在90分以上为A级, 80至89分为B级, 60至79分为C级,59分及以下为D级。
2、表中插号内根据现场检查的实际填写,缺项的打“--”,需要详细记录的,请在需要说明的问题栏说明。实行“一票否决”,凡是符合“一票否决”栏日任意一项的,直接被评定为信用不合格主体,记入黑榜名单。
附件7
动物诊疗机构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
被考评单位: 法人代表: 被评定等级:
考评单位: 考评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 | 评价指标 | 得分情况 |
一、经营条件(25分) |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5分);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厂、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5分);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5分);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等器械设备(5分); 5.动物诊所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动物医院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5分); | |
二、证照制度(11分) | 1.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笺、兽药管理制度(5分); 2.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执业兽医师资格证》、《执业兽医备案证》等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3分); 3.相关制度健全并公示,如价目表,消毒制度、医疗废弃物处理制度、动物诊疗注意事项等制度(3分)。 | |
三.诊疗活动(18分) | 1.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10分); 2.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5分); 3.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3分)。 | |
四、培训学习 (4分) | 1.动物诊疗机构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2分); 2.主体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积极参与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2分)。 | |
五、经营管理(17分) | 1.规范建立兽药使用记录及购货凭证(4分); 2.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3分); 3.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4分); 4.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3分); 5.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等工作(3分); | |
六、行政监管(15分) | 1.主动配合畜牧执法监督管理(5分); 2.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10分)。 | |
七、群众投诉与媒体监督(10分) | 1.无质量安全信访、投诉或经查证虚假无效的投诉(5分); 2.无因质量安全失信行为遭新闻媒体曝光(5分)。 | |
八、需要说明的问题 | ||
九、一票否决项(有其中之一行为直接评定为诚信不合格主体) | 1.上一年度内执法检查中发现主体有违法行为,被立案处罚的; 2.被上级监管部门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3.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和执法的。 |
填写说明:
1、动物诊疗质量安全诚信等级从高到低分为 A、B、C、D四个等级,分别为诚信优秀主体、诚信良好主体、诚信基本合格主体、诚信不合格主体。量化评分在90分以上为A级, 80至89分为B级, 60至79分为C级,59分及以下为D级。
2、表中插号内根据现场检查的实际填写,缺项的打“--”,需要详细记录的,请在需要说明的问题栏说明。实行“一票否决”,凡是符合“一票否决”栏日任意一项的,直接被评定为信用不合格主体,记入黑榜名单。
附件8
潜江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
信用等级评定
单位名称 |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 | 电 话 | ||
许可证号及许可类别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营业范围 | |||
检查日期 | 得分 | 初评结果 | |
评级小组意见: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