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气象部门差旅费
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气象局,省直管市(区)气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湖北省气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气象部门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气办发〔2014〕18号)印发后,有关单位和人员陆续向省局计财处咨询在办法执行中一些具体问题。为方便操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90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鄂财办行〔2014〕189号),现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省局在汉单位到武汉市远城区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远城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可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凭票报销。武汉市远城区是指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东西湖区和汉南区。
二、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不要求出差人员必须入住定点饭店,2014年,出差选择定点饭店住宿,仍可获得相应优惠。从2015年起,财政部也不再组织招标采购出差的定点饭店。考虑这一情况,今后出差人员可在规定标准上限内自行选择出差住宿地点。
三、出差人员到边远、农村地区出差,或住在自己家中,预计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当事先在出差审批单中写明有关情况按按规定报批,事后方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四、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五、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六、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自然天数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七、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八、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
九、公务出差和探亲是两种性质的活动,分别按差旅费和探亲路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应事先报批。报销时,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十、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十一、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十二、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实行分地区按级别制定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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