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 湖北省气象局 来源: 市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06日 15:25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发布日期:2022-01-06 15:25 来源:市气象局

    2021年6月30日,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气象局印发了新修订的《湖北省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湖北省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于2014年8月6日印发施行。近7年来,有效推进和规范了湖北省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也较好地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湖北省气象部门政府信息的权益。但是,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新形势以及新《条例》和新修订的《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新精神分析,该《办法》已经不适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为此,湖北省气象局组织开展了《办法》的修订工作,并经2021年6月30日湖北省气象局第1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变化较大,调整了篇章结构,增加或充实了较多条款,体量由原《办法》的5章18条扩充为6章45条。主要修订了如下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的定义(第二条)

    新《办法》将湖北省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定义为“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特别增加了“行政管理”这一限定词,将政府信息限定在“行政管理”范围内,非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信息不纳入本《办法》适用范围。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工作体系(第三、四条)

    1.指定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综合办公部门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而原《办法》对省级以下气象主管机构的政府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并没有指定,而是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指定。

    2.要求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并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通过第三条和第四条,清晰界定了“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的职责,并把原《办法》中属于主管部门的职责划归工作机构。即主管部门属于宏观管理层级,领导和指导工作机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工作机构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根据全省气象部门实际,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均为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办公室职能的部门。

    三、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第五条)

    政府信息对社会公开是普遍性要求,凡是没有列入负面清单(豁免条款)的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向社会公开。而不公开是特殊情况,只有纳入负面清单(豁免条款)的少数政府信息可以不公开。

    四、规定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社会主流媒体等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第六条)

    湖北省气象部门目前没有编辑出版类似于《政府公报》的刊物,能够确保及时更新的只有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社会主流媒体等,因此规定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渠道为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社会主流媒体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首先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社会主流媒体等中公开。

    五、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及其权限(第七条)

    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是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具有以下政府信息公开权限: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直接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负责保存的政府信息(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报送、备案或行政机关通过调查、普查、征集、统计等方式收集制作的信息)。

    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牵头的由本机关负责公开,但公开前应当征得其他行政机关同意;其他行政机关牵头的,由牵头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六、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负面清单即豁免条款(第十、十一、十二条)

    1.以下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条):(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以下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第十一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一般不得公开。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气象主管机构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

    3.以下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十二条):(1)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2)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3)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但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公开。

    七、要求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包括一些国家秘密都有解密并公开的情况,这就要求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且有必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主动公开。

    八、要求强化便民服务举措(第十九、二十条)

    1.在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2.及时向本级档案局(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九、规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必须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十四条第一款)

    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要求提供经办人的个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制件(复印件、扫描件)。

    十、增加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补正程序(第二十五条)

    当申请人没有按第二十四条要求填写申请表,或者填写的内容不明确时,政府信息工作机构应当与申请人联系要求补正,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如果申请人超过7个工作日未补正,则不再处理该申请。如果申请人没有留联系方式,该申请不予处理。

    十一、对申请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限制(第二十五、三十四条)

    1.(第二十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2.(第三十四条)同一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信息处理费。

    十二、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日期作出了规定(第二十六条)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日期;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日期;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日期;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日期;

    4.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要求申请人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补正件后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日期。

    十三、延长了受理机构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期限(第二十七条)

    原《办法》办理期限是15个工作日,新《办法》增加到20个工作日。另外,如果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十四、对涉及第三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程序和期限作出了规定(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受理申请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反馈意见的期限为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

    1.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2.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十五、进一步细化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口径(第二十九条)

    原办法将答复口径划分为6种,新办法增加到11种。具体如下:

    1.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信息经检索确认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本机关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已制作完成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另行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分析、加工、制作的,可以不予提供。但是,如果申请的政府信息是现成的,但其中含有一部分不能公开的内容,受理机关应当删除不能公开的内容,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这种情况则不属于需要加工的情况。

    7.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气象预报预警、气象数据、天气证明等气象业务服务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规定、渠道和联系方法;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信访、投诉、举报等渠道;

    10.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1.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十六、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第三十一条)

    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在设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时,提供多种形式供申请人选择。如载体形式,可以包括纸质、电子文件;送达方式可以包括邮寄、电子邮件、自取等。

    十七、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答复内容(第三十二条)

    新《办法》统一要求使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进行答复,并明确要求答复书应当包括答复意见和救济途径两个部分的内容。答复意见按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拟定;救济途径是告知申请人为保障自身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的权益可以采取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渠道。

    十八、明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收取费用(第三十四条)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般缴纳费用。但为了限制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受理机构可以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信息处理费。

    十九、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制度,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管理(第三十六条)

    自《条例》出台10余年来依申请公开情况分析,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产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越来越多。确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相关材料的完整归档,有利于案件的复议、审理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二十、加大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力度(第三十七条)

    1.要求建立4项制度(第三十七条):培训制度、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明确全省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上级对下级具有监督和指导职能(第三十八条)。由于全省气象部门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由部门归口管理,但全省各级气象部门也要接受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和督促检查。

    二十一、对气象预报预警和气象数据公开作出规定(第四十三条)

    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款“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和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气象预报预警、气象数据等气象业务服务信息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情况,这些信息的公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中国气象局、湖北省气象局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http://hb.cma.gov.cn/zfxxgk/zwgk/zcwj/gfxwj/202107/t20210701_34758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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