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重大规划、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从源头上有效避免或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遭受极端气象灾害的不利影响,省气象局与省发改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湖北省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指导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三)《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将“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列为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事项。
(四)《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与气候条件相关的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利用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作为项目审查的内容。
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
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未进行论证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五)《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
(六)《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湖北气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3〕9号)第十四条:在城市空间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中,做好重大规划、重点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
(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和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省政务服务网对接及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64号),规定“在全省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开展投资项目报建审批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对园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等开展统一评价评估,入驻区域内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的投资项目可不再进行单独评价,省内各级相关审批部门互认统一评价评估报告,最大限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三、制定过程
2023年10月,省气象局与省发改委启动《通知》制定工作。2023年12月14日,组织专家对《通知》初稿进行论证评估,根据论证评估意见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2024年4月15日至4月30日,向相关单位和企业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和建议,对《通知》进行修改完善。2024年7月1日至7月16日,在省气象局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要求,进行了办公机构审核、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
四、主要内容
(一)《通知》正文
一是充分认识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重要意义。包括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作用、主要法律依据,以及气候变化背景下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必要性。
二是依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规定了应当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范围,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指导目录见附件。
第二,为优化营商环境,在全省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入驻区域内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的项目可直接适用论证结论,不再单独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三是规范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各规划编制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对《指导目录》中的相关规划或项目,应当按要求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并通过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评审。未经论证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规划或项目审核部门的责任。各项目建设单位对《指导目录》中的项目,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时应加强气候可行性分析,规划或项目审核部门应加强相关内容审核。
第三,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服务的机构的责任。应当保证所使用气象资料的代表性、可靠性,并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第四,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责任。加强对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组织管理,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以及有关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推动全省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湖北省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指导目录》
根据《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指导目录》共分四类及其他。
第1类为重大规划。根据与气候条件的相关度,明确了三类规划需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2类为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明确了需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
第3类为重点建设工程。大型建(构)筑物以及大型公共设施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场工程、电网工程、石油天然气化工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火电热电项目、旅游景区工程及公共游乐工程、核工程共12类重点建设工程需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4类为气候资源利用项目。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需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5类为其他项目。依照规定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
五、其他说明
《通知》是湖北省气象局、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5年。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政策适时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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