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5年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5年2月23日,李殿勋省长签署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5号,公布修订后的《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一)党中央对人工影响天气法治建设提出新要求。2019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气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气象工作关系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做好气象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气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国务院修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要求增强监测、作业和指挥能力,强化科技创新和专业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完善规章制度加强依法管理。2022年,国务院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对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包括编制和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发展规划,加强区域和省级人工影响天气中心建设,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制,完善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等。
(二)推进我省人工影响天气事业高质量发展亟需对现行规定作全面修订。2007年《办法》施行以来,我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积极有效推进,在服务农业生产、支持防灾减灾救灾、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和保障重大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人工影响天气事业的发展,工作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式发生变化。从单一的高炮、火箭地面作业,发展到飞机、高炮、火箭和烟炉等空地协同立体作业,在作业效果大幅提升的同时,协调、调度和指挥的难度也进一步加大,需要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机场管理机构在空域调配、飞机起降等方面予以有力保障。二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模不断扩大。从最初的抗旱防雹,到农业生产、水库增蓄、森林防灭火、重污染天气防治、重大活动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对人工影响天气的需求越来越多元。季节性、应急型作业向全年常态化作业的转变,需要加强作业站点标准化建设、明确实施作业的具体情形、对作业效果进行科学评估。三是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相关部门机构和职能发生调整,需要重新梳理规范。中国气象局赋予我省华中区域人工影响天气中心的职能,要求我省在省际业务协同发展、服务协同联动、科技协同创新中进一步发挥牵头作用。四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有更高要求。横向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涉及民爆物品管理、空域协调保障;纵向看,中国气象局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装备、弹药、人员管理以及安全事故预防、应急处置等都有明确要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链条长、标准高、风险大,需要各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形成安全管理合力。上述情况和问题,需要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和补充人工影响天气法律制度,切实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提高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33条,围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基本原则,并规定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职责以及科学技术研究、省际区域协作、科普宣传等。第二章为规划建设与作业实施,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编制专项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作业站点建设、作业实施条件和保障措施;规定了业务系统建设、空域申请、作业公告、作业要求、作业档案制度以及作业效果评估等。第三章为安全管理,压实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全链条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了作业设备与弹药采购、运输、存储,作业队伍建设、编制应急预案等要求。第四章为法律责任,设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第五章为附则,对施行时间作出了说明。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方面
一是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制。一是规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科技引领、安全至上,将上级文件精神和现有实践经验予以高度概括(第三条);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第四条、第五条);三是鼓励人工影响天气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科普宣传(第六条、第七条);四是要求建立健全省际区域人工影响天气联防协作机制(第八条)。
二是完善人工影响天气规划和基础设施。一是增加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人工影响天气专项规划的规定(第九条);二是要求建立完善全省一体化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系统,提高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信息化水平(第十一条);三是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布设需求,规定作业站点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二条)。
三是规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一是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空域申请、作业公告、作业保障、作业档案、作业效果评估等作业实施的全流程规定,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组织实施程序(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二是结合湖北实际,列举规定可以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七种情形,充分考虑实际需要和作业效果(第十三条);三是明确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机场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的保障义务,充分考虑我省利用飞机作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实际需要,也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四是强化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一是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第二十条);二是加强作业设备和弹药采购、运输、存储等重点环节管理,明确政府协调和部门监管的职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三是完善作业人员岗前培训、备案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规定,督促作业人员掌握相关作业规范和操作流程、规范开展作业,同时明确作业事故应急处置规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