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广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全面核查追缴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从严整治死亡多领、重复领取、假冒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拟在2025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各类欺诈骗保、重复领取、挪用贪占社会保障资金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保人(家属)或有关单位和人员虚构、伪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社会保障卡骗取养老保险待遇,应在市级社保经办机构限定期限内,全额返还骗取的养老保险待遇,逾期不办理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需在年度认证周期(12个月)内,通过手机自助认证或联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助认证、帮扶认证等方式,及时完成资格认证。对未按规定在认证周期内完成资格认证的,将暂停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暂停待遇期间,经核实符合领取待遇资格的,次月恢复待遇并予以补发;对确认丧失领取待遇资格且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
四、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故意逾期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构成多领养老保险待遇事实的,应在市级社保经办机构限定期限内,全额返还多领养老保险待遇。
五、其他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
针对上述情形之一的,逾期不办理或拒不退还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已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同步列入社保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于冒领金额数额较大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有冒领行为的自觉主动、足额退回多领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欢迎广大参保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举报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特此公告。
咨询举报电话:0728-6247269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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