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经办工作实施细则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10193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3月17日 09:47:35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17日 09:47:35 名  称: 潜江市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经办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03-17 09:47

一、关于减免政策执行期限

2020 年 2 月起,我市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部分(不含生育保险费)减半征收。免征期限为5个月。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四项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免缴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免缴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在延期缴纳和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四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二、关于减免政策具体适用对象

社会保险费减免对象是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各类用人单位,具体包括为: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包括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对无法确定减免对象的用人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用人单位对认定存有异议的,由异议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后并承诺相关责任,按提供的资料重新认定。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纳入减免范围的用人单位,事后经核查发现属虚报享受减免政策的,除责令其补缴违规享受减免期间的社保费、滞纳金和利息外,还将列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

政策执行期间,新参保的单位以及已参保单位新录用的职工,单位属于免征对象的,从参保当月享受免征政策。

三、关于减免、延、缓相关业务的处理

(一)疫情期间,单位及个人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足额缴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二)在减免期内,参保单位职工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三)疫情防控期间,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办理申报核定和缴费业务,也可延期在我市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疫情防控期间的申报核定缴费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滞纳金。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疫情防控期间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疫情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四)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截止时间不得突破2020年12月。也可在2020年7月以后经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延期缴纳单位申请缓缴前,原则上需补齐延期缴纳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如补齐有困难的,将延期缴纳时限计算在缓缴期限内。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可根据实际,随时提前补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缓缴:

1、生产经营收入未达到上年同期的50%;

2、我市疫情解除后,难以正常生产经营,复工率达不到50%以上的;

3、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未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

4、申请缓缴前6个月累计处于亏损状态

相关证明材料由参保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申报理由的真实有效。

缓缴办理流程

1、申请缓缴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以下资料承诺后,申请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1)《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内附承诺书)(详见附件 1,以下简称《缓缴申请表》);

2、社保经办机构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及时协同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缓缴申请表》审核栏加盖业务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单位履行告知义务。

3、缓缴申请批准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通知参保单位按规定签订《社会保险费缓缴还款协议书》(详见附件 2,以下简称《还款协议书》)。

4、参保单位按规定签订《还款协议书》后,社保经办机构应时及时向税务部门报送缓缴单位名单。

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免征、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的,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实施减征、延缴和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当期医保待遇不受影响,减征期间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待遇水平不变,个人账户按照我市职工医保政策规定划入。缓缴期间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水平不变,个人账户暂缓划入,缓缴期满补缴到位后再行划入。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医保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期间需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可按“转一缴一”方式处理。

四、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

2020 年 2 月 1 日以后在免征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免征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生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严格做好审查核减工作。

五、关于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业务处理

对于已经核定未申报缴纳的2月份社会保险费,由人社部门撤销核定信息后,按规定重新核定;对于已经缴纳2月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优先选择退费,也可以尊重参保单位意愿在以后应缴费款中抵扣。参保单位已按正常费率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费)按照减征后的费率核定后顺延为之后月份的缴费,对于参保单位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

六、减免期间的风险防控工作

人社、医保部门要督促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规定,如实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便于准确减免金额。严禁手工操作,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并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将减免企业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面向社会征集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格等问题线索,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纪问题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

七、关于基金收入管理和预算调整

人社、医保、财政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监测,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充分考虑受疫情影响可能出现社会保险费征缴收入大幅减少的实际情况,做好分析研判,做好2020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调整工作。

八、关于减免政策效果统计工作

  人社、医保、税务部门要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落实情况的统计和效应分析,要统一工作要求,严格按照上级人社、医保和税务部门统一规定执行。规范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方法,联合开展统计工作,联合审定社会保险费减免和缓缴情况。

九、关于减免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人社、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阶段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

 

  附件:1、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

2、社会保险费缓缴还款协议书

 

 

 

 

 

 

 

 

 

 

附件 1

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

单位名称(章):                                 单位编号:               

申请缓缴险种

缓缴开始时间

缓缴终止时间

备注

□ 基本养老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




□ 医疗保险




承 诺 书

我单位属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申请办理缓缴业务,现就有关事宜作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我单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申请缓缴,情况真实。

生产经营收入未达到上年同期的50%;

我市疫情解除后,难以正常生产经营,复工率达不到50%以上的;

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未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

申请缓缴前6个月累计处于亏损状态;

2、我单位申请办理缓缴业务,提供的资料及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3、我单位已知晓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各项规定,并已将相关事宜告知单位全体职工。

4、如发生与上述承诺不符问题,我单位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经办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                年 月 日

社保经办机构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人社行政部

准意

盖章

年 月 日

 

市医保行政部门

批准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此表仅适用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2、此表一式二份,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

 

 

附件 2

社会保险费缓缴还款协议书

 

甲方(还款单位):

乙方(社保经办机构):

一、甲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特向乙方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生产经营收入未达到上年同期的50%;

□我市疫情解除后,难以正常生产经营,复工率达不到 50%

以上的;

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未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

申请缓缴前6个月累计处于亏损状态;

二、缓缴期限为 月至 月,缓缴险种为:

□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生育)保险。

三、缓缴期满后,甲方应在缓缴期满的次月并不突破2020年12月按时足额补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欠费。因甲方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缓缴期间社会保险欠费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字:                                 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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