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潜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
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潜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已经领导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相关科室、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潜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2日
潜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
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自由裁量权公平、公正使用,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依法受委托开展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机构,在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时,应适用本办法,合理确定处罚幅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消除情况、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进行细化量化,向社会公布并实施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施行,处罚种类和幅度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当,杜绝出现过罚不当的情形。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和申请救济等权利。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改正限期一般不超过30日。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到位,可视情节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第六条 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纠正与惩戒违法行为,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在执法过程中,要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坚决防止发生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等问题,杜绝过度执法和执法不公现象。
第七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数种规范,拟处以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遵照《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见附件)正确、审慎行使处罚裁量权。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劳动保障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 劳动保障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发现适用本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处罚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后,与新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做出必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潜人社办法〔2024〕9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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